建督罚字〔2021〕36号

  

蒋志:

  2017年3月28日,重庆市江北区石子山中小学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较大坍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根据《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江北区石子山中小学建设工程“3·28”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渝安监〔2017〕29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你作为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19年9月3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79号),你于2021年4月4日签收,并提出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