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督撤字〔2022〕15号

魏志远:

经调查核实,你在淄博中海海颐置业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江西亿鑫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86号),你于2022年1月3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你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