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3年度建筑工程和建材工程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线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函〔2023〕38号)《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23〕19号)和《关于印发〈云南省建材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23〕22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做好2023年度建筑工程和建材工程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线申报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对象及专业

(一)建筑工程正高级职称

在云南省范围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工作,具体从事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二)建材工程正高级职称

在云南省范围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工作,具体从事建材工程相关专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建筑工程系列评审专业:建筑设计、建筑结构、建设专项规划、风景园林、工程勘察、燃气工程、暖通工程、建筑电气(建筑智能化)、建筑施工、建筑装饰、建筑机械、给排水、市政工程、市政道路、市政桥隧、工程管理、工程检测、工程造价(概预算)、防护防化等专业。

建材工程系列评审专业:硅酸盐工程、非金属矿及制品、无机非金属新材料等专业。

二、申报条件

(一)正常申报、特殊申报

符合《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23〕19号)和《关于印发〈云南省建材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23〕22号)等文件要求。

(二)定向评价申报

符合《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怒江州、迪庆州和6个挂牌督战县2020年度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78号)相关规定的,可申报相应职称资格。

(三)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管理岗工作人员),已离退休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含按规定批准延迟退休并在延迟期内的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尚在处分期间的。

三、申报方式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23年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2023年度云南省建筑和建材工程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采用在线申报评审方式进行。申报人员可通过访问互联网云南省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服务信息平台(https://hrss.yn.gov.cn/zjgl/,以下简称“省信息平台”),注册登录账号,填报个人信息和申报评审信息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操作步骤:省信息平台首页→帮助中心→系统操作文档→下载“职称在线申报评审相关操作说明”,请仔细阅读并按操作说明逐步完成职称申报工作。

四、申报审核时间

(一)个人申报及单位审核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21日18:00。

(二)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22日18:00。

五、网络申报流程

网络申报评审流程:发布评审工作通知→用人单位注册单位账号→申报人注册个人账号→个人填写申报信息提交→用人单位审核→主管部门审核→评委会受理。

六、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通过互联网访问省信息平台,注册登录后在个人用户首页,完善个人基本信息和业绩材料,提交单位审核通过后,点击职称工作→职称申报,选择申报专业类别和职称,填写申报信息。

(二)单位审核

单位通过互联网访问省信息平台,登录单位账号进行审核。在职称申报过程中,用人单位审核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确认申报人系本单位员工。二是对本单位人员填写的个人基本信息、申报评审表和申报业绩等材料进行审核,并提交主管部门。

(三)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审核通过后提交评委会。

七、其他事项和要求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须如实填写申报内容,提交相关材料。本人应对填报内容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承担相应责任。

(二)用人单位审核。用人单位对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和填报内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审核把关,按照“谁审核,谁负责”,推荐上报的材料均须签署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加盖单位公章,未经审核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三)用人单位公示。经用人单位审核拟同意向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的人员,须将省信息平台生成的《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材料提要》(此表须由申报人本人亲笔签名和用人单位审核盖章后公示)在本单位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推荐申报人员,由单位出具审核推荐意见(包括推荐方式、参与推荐的人员范围及人数、公示情况及推荐意见形成情况等内容),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逐级推荐上报。

(四)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用人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由主管部门复核后,符合申报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提交评委会。

(五)申报材料具体内容以省信息平台出现的必填或选填项为准(带*为必填),相关附件请扫描为PDF格式,单个大小在3M以内。

(六)今年是首次试行网上平台申报,如实际申报过程中遇到情况与本通知不一致时,请及时沟通反馈。

(七)申报人员履职计算时间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八)申报材料不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审核、各级主管部门复核时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更正补充的,视为自愿放弃申报。

(九)在同一年度,申报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评审委员会报送申报评审材料,也不得将评审未通过的材料再送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

(十)2022年以前已提交评委会评审未获得通过的再次申报人员,需提供新的业绩和成果证明材料。

(十一)原已取得相应职称资格,因工作岗位变动不再从事原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变更相应系列(专业)同级职称资格的,须严格按照职称转系列(专业)评审程序申报。对隐瞒其原具备职称资格情况,重新申报其他系列(专业)职称资格的,视为弄虚作假。

(十二)对违反职称申报评审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对申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业绩成果等弄虚作假的,相关信息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记录期内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十三)申报人员提交材料时间尽量提前,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都有明确的截止时间,申报系统一旦关闭,便无法重新开通。建议申报人合理安排,预留充足的审核更正时间,避免超时无法申报,错失当年度参加职称评审的机会。

(十四)申报人对评委会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复查主要核查评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评审过程中有无错看、漏看申报人业绩成果造成误判等情况。复查申请人须在评审结果公示后2个月内(逾期不予受理)向评委会组建单位提交书面复查申请。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将复查结果告知复查申请人。

省信息平台技术支持电话:0871—65836836、65353824、65862043。

政策文件咨询电话:0871-64145219、0871—64145218。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