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 废止和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21〕第14号)、《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常态化清理工作的通知》(内司通〔2022〕68号)要求,我厅对2021年全面清理后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清理结果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予以公布。其中所列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其中所列拟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在修订之前仍然有效,修订之后按照重新公布的文件执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pdf|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pdf|附件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