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绿色建筑标识和绿色建材采信管理的通知

内建标〔2025〕140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加快绿色建材产品推广应用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建标〔2023〕184号)、《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建筑标识和绿色建材采信管理信息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内建标函〔2024〕79号)等要求,规范绿色建筑标识和绿色建材采信管理流程,提升管理工作绩效,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绿色建筑标识和绿色建材采信管理

绿色建筑标识和绿色建材采信管理工作是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加快绿色建材产品推广应用的重要途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充分认识绿色建筑标识和绿色建材采信管理工作对建筑领域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意义,持续加强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绿色建材采信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建设,明确责任单位和人员,细化工作措施,规范工作流程和监管方式,防控廉政风险,确保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绿色建材采信入库工作有序开展。

(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区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工作,承担全区绿色建筑二星级标识认定和管理,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复审、推荐等工作;负责全区绿色建材采信应用数据管理工作,承担全区绿色建材采信入库审核工作。

(二)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工作,承担本地区绿色建筑一星级标识认定、管理并上报认定信息,负责本地区二、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初审和推荐等工作;负责本地区绿色建材采信应用数据管理工作,承担本地区绿色建材采信入库初审工作。

二、聚焦平台应用,提升管理效能

(一)充分发挥“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建筑标识和绿色建材采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全流程监管作用,将系统应用作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绿色建材采信入库有力抓手、提高用户认可度和满意度的重要举措。自治区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须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全流程进行申报和认定,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机构和绿色建材产品通过“管理信息系统”申请入库。

(二)规范权限管理。自治区和盟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落实“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责任,明确相关责任人,实行严格的用户权限分级制度,依据管理权限分级管理,定时登陆系统开展相关工作。要把好审核关,确保申报和审核各环节操作记录清晰,认定过程可追溯。

(三)加强“管理信息系统”日常使用和管理。系统工作人员要加强系统使用和管理,加强系统操作熟练度,对系统中的项目和数据及时进行处理和维护,新法规规章政策出台后同步上传系统,进一步提高系统利用率;要严格审核系统内申报项目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监督申报材料是否合规、完整、有效;定期开展数据自查自纠,确保与实际项目情况一致,为我区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决策提供可靠数据支撑;要定期查询“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绿色建材产品实行动态更新,引导新增产品入库。

(四)各地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明确实施步骤,指定专人负责,层层压实责任,确保系统应用取得实效。

三、细化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全流程管理

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实施细则》执行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各地应结合工作实际,按要求完成申报、推荐、审查、公示、公告等环节工作。

(一)项目申报。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须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要求,通过相关平台系统向属地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项目初审。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申报项目的初审,并形成初审推荐意见,需要补充材料的退回并告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可在形式审查意见反馈后补充一次材料),初审合格的提交至自治区主管部门。

(三)项目审查。自治区、盟市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分别对申报二星级、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查。

1.形式审查。应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需要补充材料的退回并告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补充完善材料后再行提交。

2.专家审查。在形式审查合格后,应于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专家审查,从自治区专家库绿色建筑专家库随机抽选专家、推送材料、开展专家评审工作,形成专家审查意见。组织专家进行了现场核查的项目可增加五个工作日。

(四)公示公告。一、二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应于审查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公示,经公示或核实无异议的项目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印发公告。除分别在盟市、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告外,同步在“管理信息系统”公示、公告。

四、规范绿色建材采信入库管理

绿色建材采信入库采用分级审核管理方式实施,各地应结合工作实际,做好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机构入库申请、盟市初核、自治区审核工作。

(一)入库申请。区内申请入库的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机构按照属地管理要求,选择相应所属盟市提交入库申报。区外绿色建材产品向主要产品使用地所属盟市提交入库申报,在自治区内未有应用案例的区外绿色建材产品及区外认证机构向自治区提交入库申报。

(二)盟市初审。各盟市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机构入库申请的初审,并形成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至自治区复核,初审不通过的及时退回,并指导申请单位尽快完善材料重新上报。

(三)自治区审核。自治区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机构入库申请的审核工作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合格的产品入库;审核不通过的原渠道退回盟市(区外相关企业)并告知审核结果,盟市应于三个工作日内退回申报单位并告知审核结果。

(四)绿色建材采信审核要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认证机构等核实产品证书和企业、产品的相关信息。

五、加强星级绿色建筑项目运行监管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事后监管,督促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每年年底前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及时上报指定平台。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上报的项目运行指标与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指标比对,及时发现问题并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进行处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要求需要限期整改和撤销标识的要按要求执行。

六、强化专家管理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立全区统一的绿色建筑专家库,建立准入及清出机制,统一建设和管理并动态更新。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绿色建筑标识专家审查时,统一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抽取专家、开展评审工作。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推荐报送本地区专家,督促专家登录“管理信息系统”维护个人信息,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引导专家熟练操作“管理信息系统”,并加强监督,对违反评价规定和评价标准的专家应将情节和处理建议及时上报。专家应熟练掌握系统操作,通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专家审查并给出专家意见、及时动态更新个人信息、更新政策知识等。

七、加强培训宣传

自治区和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分级组织开展相关培训。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专项培训,重点培训盟市有关管理人员,讲解项目申报和相关工具、政策查询功能和系统信息更新等。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培训范围需覆盖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绿色建材企业、认证机构及自治区评审专家库中本地专家;内容围绕系统操作、政策要求、入库与申报流程、评审标准、廉洁纪律等,确保申报单位、审核人员、评审专家“懂政策、会操作、能应用”。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绿色建筑标识和绿色建材采信的宣传推广力度,引导各单位运用“管理信息系统”的绿色建筑自评估、预评价功能对项目绿色建筑性能摸底预判,通过“管理信息系统”了解有关政策,推动区内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机构和绿色建材产品应入尽入,鼓励区外获得绿色建材认证的企业和有资质的绿色建材认证机构积极注册登记入库,方便社会各方选择应用适宜绿色建设材产品,提高系统应用效能。

八、强化跟踪问效

自治区、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履行好监管、服务与保障职责。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收集各方使用需求和建议,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提升系统易用性与智能化水平;要定期通过系统后台核查本地区流程、操作及评审质量,结合线下监督检查,对问题单位通报整改。

自治区将定期通过系统后台核查各盟市申报流程把控情况、系统操作规范性、专家评审意见质量等,对存在流程跳步、违规操作、评审不规范等问题的盟市,督促限期整改,必要时予以通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