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参建单位账户信息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代建字〔2021〕26号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

代建中心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

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参建单位账户

信息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心各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自治区本级代建项目管理,规范资金支付程序,确保财政资金支付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本级代建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参建单位账户信息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21年12月15日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

代建项目参建单位账户信息变更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本级代建项目管理,规范资金支付程序,确保财政资金支付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本级代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本级代建项目合同价款支付、保证金提交与退还等银行账户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本级代建项目参建单位应使用基本存款账户办理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参建单位指自治区本级代建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投标单位、竞选采购活动中的竞选单位、合同履约过程中的施工(服务、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基本存款账户指参建单位因办理本单位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具有唯一性。

本办法所称保证金指自治区本级代建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投标单位以银行转账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中标单位以银行转账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及竞选采购活动中竞选单位以银行转账形式提交的竞选保证金。

国家或自治区对参建单位账户信息变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自治区代建中心资金监审处负责代建项目参建单位账户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交易账户管理

第六条 参建单位与自治区代建中心签订的合同中应当预留其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并附开户银行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发生支付行为时以合同中预留信息为准。

第七条 自治区本级代建项目投标(竞选)单位提交投标(竞选)保证金,应从其基本存款账户内将保证金转入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代建中心)基建专用账户。

第八条 自治区本级代建项目中标单位以银行转账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应从其基本存款账户内将保证金转入自治区代建中心基建专用账户。

第九条 保证金退还时,自治区代建中心将原渠道退回参建单位汇出账户。

第三章 账户信息变更申请

第十条 参建单位的收款账户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因单位改制、单位名称变更等原因导致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发生变化时,须填写《代建项目参建单位收款账户信息变更表》(见附件),同时向自治区代建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账户信息变更申请书;

(二)经办人授权委托书(附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承诺书;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变更后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

第十一条 自治区代建中心资金监审处依据合同等资料对账户信息变更申请进行审核,拟出具体意见,报中心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二条 参建单位因其他特殊情况要求变更收款账户的,须向自治区代建中心提交加盖参建单位公章的账户变更申请书,经自治区代建中心党总支会议研究同意后,可以变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代建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代建项目参建单位收款账户信息变更表

代建项目参建单位收款账户信息变更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