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深入开展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项目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1〕114号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公开征求《深入开展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项目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防范化解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审查验收不合格等安全风险,加快推进并妥善解决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项目问题,我厅起草了《深入开展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项目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因我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项目基数大,安全隐患问题较为突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尽快推动解决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项目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期限由30日缩短为10日(2021年7月29日-8月7日)。

欢迎有关单位和公众及时反馈修改意见。

联系电话:0471-6944582

电子邮箱:nmgzjtzacxf@163.com

附件:意见反馈表

2021年7月29日
      

深入开展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项目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防范化解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审查验收不合格等安全风险,加快推进并妥善解决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项目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深入开展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问题整治专项行动,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提供保障。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将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为群众办实事的重点工作内容,坚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安全防范底线,最大限度提升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水平。

坚持属地治理、部门协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项目问题整治属地政府责任,完善措施,全面抓总,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分类解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项目问题。

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正视现实,因地制宜,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采取“一案一策”方式积极研究解决,有效消除遗留项目风险隐患。

坚持建设单位(产权人)为主、压实主体责任。原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整改主体责任,原建设单位已灭失法定主体资格的,由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包括重组后的单位、产权人或使用人等)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整改主体责任。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依规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二、整治范围

2020年5月31日以前,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119号)规定,应当实行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的建设工程,已开工建设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不合格或审查验收未完成的项目以及已开工建设尚未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项目。

三、目标任务

(一)部署摸底(方案印发-2021年7月31日前)。各盟市、旗县政府全面动员部署、落实部门责任分工、确定工作推进方案,分系统、分行业组织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项目情况进行清查,并录入和上报清查信息。

(二)集中整治(方案印发-2022年12月31日)。具体分为三个阶段,2021年8月1日-9月30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部署推进的基础上,选择一批重点地区、重点项目先行开展试点整治工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整治工作方法、措施以及能复制、易推广的工作体系机制,形成典型示范效应。2021年10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各盟市、旗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责任主体加快遗留项目问题整治,分类梳理问题清单、建立整改台账,出台有效措施,确保取得明显进展。到2022年12月31日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三)巩固提升(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在此基础上,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解决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项目问题,有效化解遗留项目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汇总各盟市、各行业领域整改工作总结,梳理经验做法、问题困难,分析问题原因,研究建立消防安全遗留问题整治长效机制。

四、政策措施

(一)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前建设完成且投入使用的(未发生改扩建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及产权人(使用人)承担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责任,无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手续,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通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强化消防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督促相关单位落实人防技防措施等防范消防安全风险。

(二)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以后至2020年5月31日之前开工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及建筑装修等)的建设工程,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项目问题整治工作指南》(附件1),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具体整治措施。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可按“一事一议”原则积极研究解决。

(三)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要结合全国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工作,积极探索、科学推进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及时梳理总结经验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建立由住建、应急、消防救援机构、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工信、公安、交通、水利、教育、卫健、通信、民政、文旅、体育、司法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政府应建立相应组织机构,统筹落实部署摸底、全面整改、巩固提升三个阶段任务,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明确部门责任。各相关行业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业、本系统遗留项目问题的清查工作,督导本行业责任主体履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问题整改责任。消防救援机构要结合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分类全面摸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项目底数,督促责任主体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责任,主动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整治工作必要的经费予以支持。

(三)加强监督检查。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问题项目清单,分类细化责任分工,倒排整治工期,动真碰硬,加快问题整治。畅通社会投诉监督渠道,切实发挥社会监督和群众投诉举报作用。各级政府、自治区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盟市、旗县专项整治行动的督导和检查,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坚决防范遗留项目问题重复发生。

(四)严格问效问责。各级、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部署推动,严格落实整治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职责明确、协调一致、运转高效,扎实推进工作落实。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定期调度,并组织抽查检查,对整治工作不负责、不作为,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重大问题隐患悬而不决,逾期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坚决追责问责。对责任主体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不配合专项整治行动,拒绝整改的,依法从重处罚。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项目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指南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项目清查清单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项目整改清单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项目问题整治工作流程图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项目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指南

一、落实责任主体

原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整改主体责任。原建设单位已灭失法定主体资格的,由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重组后的单位、产权人或使用人等)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整改主体责任。

二、适用技术标准

(一)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内政办发〔2018〕95号)有关要求,2015年5月1日前开工的城镇规划国有土地上的住房(含商住一体、政策性住房)项目和购房人数较多且用于居住的公寓等项目按照开工时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三)有工程消防设计但未完成审查的,可按照当时(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时)消防技术标准整理、完善消防设计,并进行审查验收。在建工程未进行消防设计或主要文件不齐全的,由责任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当时的消防技术标准重新补充设计资料,需要进一步采取工程措施整改完善的,整改后再进行审查验收。

(四)因存在工程缺陷未完成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可先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工程缺陷通过设计优化或工程改造能否达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标准做出技术评估,并提出意见。建设工程实施工程改造后责任主体再进行审查、验收或备案。

(五)建设工程采取相关措施也无法整改达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标准或各方责任主体灭失的,且无法停止使用,应通过评估的方式由责任主体委托消防技术评估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评估,项目所在地政府组织评审,通过采取其他加强措施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后,出具予以使用的评估结果用以解决遗留问题。同时明确消防安全定期巡查监管责任单位,指导责任主体采取人防技防措施加强日常消防安全防范。经整改或评估仍有消防安全隐患的遗留项目,属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采取违建拆除或既有建筑改造等措施,进一步解决相关工程消防安全风险隐患。

(六)适用技术标准界定时间以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时间为准。本条第(三)(四)(五)项适用情形仅限于解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项目问题。各地可结合实际建立完善评估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问题导向,消防技术评估以不关联建设工程的立项、土地、规划、环评、施工许可(开工报告)等前置审批手续为原则,仅对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问题实施评估整改。

(二)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或验收,住建部门可简化程序,并可以同步进行。各地可结合实际健全完善评估机制。

(三)对清查摸排情况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后的图纸、审验报告、备案材料、承诺资料等,住建、消防、公安及相关部门要及时进行共享。各部门专项整治行动重要信息,要按照工作规定,及时报送统计牵头部门汇总和上级主管部门。

附件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项目清查清单

填报单位(公章):

时间:

遗留项目总数量:

属地党委政府领导是否作出批示指示:□是/□否

属地党委政府是否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是/□否

属地党委政府是否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是/□否

行业分类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规模

项目建设或投入使用时间

项目存在问题(未设计审查、未验收、未备案抽查等)

项目未办理的必要手续(未办理土地、规划、施工许可手续等)

备注

房屋建筑

住宅

1

2

其他

1

2

………

意见反馈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