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住宅工程外窗淋水试验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门窗生产安装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防治住宅工程外窗渗漏,依据GB50210-2001的规定,决定对我市的住宅工程实行外窗淋水试验(以下简称“淋水试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责任单位应当委托检测单位进行外窗淋水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二、住宅淋水试验的抽查量每个栋号不少于外窗面积的10%。别墅项目淋水试验的抽查量不少于该标段别墅单体总量的10%。

三、淋水试验不合格的,各相关单位应当进行全面检查,及时返工处理维修后,重新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淋水试验,直至合格。

四、各建设行政质量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凡未经淋水试验,或淋水试验不合格的住宅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