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抓紧申请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重新核定的通知

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重新核定工作的通知》(津住建质函〔2024〕289 号)要求,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含滨海新区及各功能区)按照原资质标准核发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于2025年6 月30 日前对照新资质标准申请重新核定,逾期未申请或未通过资质核定的,原资质证书自动作废。为做好资质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1.请各检测机构务必于6月24日前通过数字住建平台提交申请材料,我委将积极做好服务,组织核定。

2. 6月30日前未通过资质核定的,按照新申请办理。

3.原资质证书作废且不再申请检测资质的企业,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要求,保存好检测资料档案(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结构建筑材料的检测资料汇总表和有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市政基础设施主体结构的检测档案等为20年,其他检测资料档案为5年),损毁或遗失检测档案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