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政策的通知

市住建执法总队、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9月30日,住建部、交通部、水利部、国家铁路局、民航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工程质量保证金实施阶段性缓缴。请各相关部门、单位认真贯彻《通知》要求,抓好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缓缴政策

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缓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补缴时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二、切实加强宣贯检查

市、区住建委要向工程项目发包人、承包人宣贯工程质量保证金缓缴政策,加强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履约管理,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缓缴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解释到位、落实落地。市住建执法总队、各区住建委要加强建设项目质量保修责任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履行保修责任,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对缓缴政策实施中未履行保修责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及时报送工作进展

市住建执法总队、各区住建委、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要建立工作台账及时统计、总结落实工程质量保证金缓缴政策相关工作情况,于2023年1月6日前将工程质量保证金缓缴政策相关工作情况上报市住建委。工程质量保证金缓缴政策宣贯、监督检查、缓缴金额等情况,报送至市住建委建筑市场管理处;建设项目质量保修责任日常监管、执法监督、问题查处等情况,报送至市住建委质量安全管理处。

附件:住建部交通部水利部国家铁路局民航局《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2022年10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住建部交通部水利部国家铁路局民航局《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