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明确规划条件中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在原《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明确规划条件中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等建设要求的通知》基础上,对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进行了有关补充,现函告如下:

严格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66号)、《市建委关于天津市装配式建筑执行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通知》(津建科〔2018〕453号)文件要求。各区在规划条件中应明确项目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并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和《天津市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T29-305-2024)要求。

此函。                        

(联系人:云立祥、赵海波    联系方式:15822653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