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计划利用3年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和痛点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以问题为导向,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和物业服务等领域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力争利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房地产秩序明显好转,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长效监管机制不断健全,部门齐抓共管工作格局逐步形成,群众信访投诉量显著下降,不断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房地产开发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依法依规取得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开工建设的行为。
2.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使用债务性资金缴纳土地出让金、挪用信贷资金、逃废金融债务等违反房地产融资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3.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实施建设的行为。
4.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
5.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组织督促参建单位对房屋渗漏、开裂、空鼓等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进行有效治理。
6.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房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没有及时处置维修或维修不到位的行为。
(二)房屋买卖
1.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
2.发布虚假房源信息,诱骗群众购房。
3.捂盘惜售、囤积房源。
4.未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全部准售房源等有关信息。
5.违反我市限购政策向不具备购房资格人员销售商品住房。
6.在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定、排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诚意金、房款等预付款。
7.出售已经设定抵押的商品房,未书面告知购房人。
8.未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
9.经营贷、消费贷等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
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向购房人提供房款首付贷或提供相关便利。
11.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各类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行为。
12.利用不平等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13.捏造、散布房地产领域相关不实信息,制造负面舆情。
(三)住房租赁
1.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业务前未通过监管服务平台推送开业报告,开通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网签备案功能。
2.未按规定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如实完整报送相关租赁信息。
3.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押金、租金及其他保证金或预定金的“黑中介”。
4.违规开展租金消费贷款业务,包括违规提供租金消费贷款等金融产品和服务。
5.对当事人隐瞒真实的住房租赁交易信息或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赚取住房出租差价。
6.对外发布的房源信息未通过监管服务平台进行房源核验并取得核验码。
7.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
(四)物业服务
1.开发建设单位未在售房时,向购房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并组织购房人予以书面确认。
2.物业公司未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相关信息。
3.超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
4.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位开展经营活动,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
5.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
三、责任分工
(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行政区域内相关职能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开展整治工作,针对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建立联合工作机制,采取企业自查自纠和政府部门巡查复查相结合的排查工作方式;重点检查群众信访、投诉较为集中以及媒体曝光的问题企业和项目并及时处置;建立辖区内问题项目及问题企业台账,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反馈本辖区整治进度、处置案例等工作情况(见附件)。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研究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汇总各区人民政府摸底调查的问题项目台账并将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进行汇总上报;指导区住建部门依职责对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及物业服务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市相关部门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违法违规企业及从业人员等实施联合惩戒。
(四)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各区公安局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及物业服务中涉黑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涉房地产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涉房地产领域的维稳处置工作。
(五)市规划资源局。指导各区规划资源分局依法查处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依法依规取得土地即开工问题,以及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实施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市市场监管委。负责指导各区市场监管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进行查处;指导各区市场监管局对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负责查处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各类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的行为,及时补查税款并组织入库,切实挽回税款损失。
(八)天津银保监局。负责查处银行业机构违规开展经营贷、消费贷等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行为;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规范消费贷款业务。
(九)市委网信办。负责处置相关部门认定的互联网住房租赁领域违法违规信息,配合查处相关违法违规网站平台;组织中央和本市新闻网站、主要商业网站以及各区政务媒体,报道整治行动情况以及公开曝光典型违法违规违纪案例。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2021年11月底)
各区人民政府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召开辖区内整治工作动员会,要求辖区内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公司以及金融机构,按照此次整治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自行改正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并报送书面材料。
(二)检查和整改阶段(2021年12月-2024年9月)
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联合工作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公司、金融机构、网络媒体及相关从业人员等自查及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将问题项目和问题企业分类建立整治台账,明确存在问题、产生原因、责任部门、整治措施以及整改时限,要建立转办和督办机制,实施“销号”管理,整改一个、销号一个,动态调整台账清单,涉及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及时处理。
(三)建章立制阶段(贯穿3年整治行动)
各区人民政府及市级职能部门要认真分析总结查处企业和问题的发生原因,逐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政治站位。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深刻认识此次3年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从坚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人民高度负责的角度出发,聚焦问题,突出重点,进一步统一思想,敢于动真碰硬,积极组织协调区内各相关部门周密部署安排,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收到实效。
(二)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联合工作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设立举报电话、邮箱,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举报。各区人民政府对整改不力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作为检查重点并进行督办,对履职尽责不到位、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问责。
(三)加强部门协同合作。各区相关部门要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紧密团结加强协作,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入开展整治工作,杜绝推诿扯皮、漠视群众诉求情况发生。各市级部门要对口各区相关部门进行全程监督和指导,对各区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依法依规采取警示约谈、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和资质资格证书等措施,并酌情予以公开曝光。
(四)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级职能部门加强对各区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定期开展调研、督导。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在边查边改基础上总结经验,进一步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对查处的问题全面分析,切实巩固和深化整治成效,持续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
特此通知。
附件: 区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市场监管委 市公安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规划资源局 天津银保监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市委网信办
2021年1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