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规划资源局 市人防办 关于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联合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率和便利化程度,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联合验收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工

(一)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联合验收的牵头组织工作。

(二)市、区住房建设(消防验收)、规划资源、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消防、规划、人防相关专项验收工作。

(三)市级规划资源、住房建设(消防验收)、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指导协调区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联合验收工作。

二、明确验收程序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联合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联合验收申报

建设单位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171号)、《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津建发〔2018〕5号)要求,完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符合规划、住房建设(消防)、人防要求的,通过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二)资料审核

建设单位网上申报后,规划资源、住房建设(消防验收)、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对网上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要求的,审核通过;对资料不全的,网上出具《一次性补齐改正告知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和注意事项,待申请人补充齐全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向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审核合格意见。

(三)现场联合勘验

1.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或依据建设单位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统筹协调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完成现场联合勘验。

2.现场勘验合格的项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向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现场验收合格结论;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整改意见,并推送至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将整改意见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期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指导工作。

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及时开展复验,复验合格的,通过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反馈验收结论;复验仍不合格的,依据“两验终验”原则,向建设单位出具验收不合格的《联合验收意见书》,本批次联合验收工作结束。

(四)验收结论意见

联合验收合格后,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

三、工作要求

(一)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联合验收工作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联合验收,依托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网上统一受理、网上信息流转、网上资料核验、现场联合勘验、限时一并办结。

特此通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规划资源局  市人防办

2021年8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