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财政局 关于支持新建改建租赁住房奖补对象按项目工程进度使用奖补资金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发挥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资金拨付使用,支持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住建发〔2021〕1号,以下简称《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关于用好中央试点政策支持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津住建房市〔2021〕50号,以下简称《试点政策通知》)规定,现就新建、改建租赁住房奖补对象按项目工程进度使用奖补资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建、改建租赁住房项目,可向区住建委申请按照项目工程进度使用奖补资金。

二、新建、改建租赁住房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奖补对象可申请提取使用奖补资金,新建租赁住房项目提取使用奖补资金最高额度为按项目预算价格计算奖补金额的70%,改建租赁住房项目提取使用奖补资金最高额度为按项目预算价格计算奖补金额的50%。奖补对象申请提取使用奖补资金超出上述比例的,可采取资产抵押等方式支持奖补对象提取使用奖补资金。

三、奖补对象申请提取使用奖补资金的,应向区住建委提出书面申请及承诺书(见附件),区住建委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同意后,由区住建委组织项目奖补资金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予以落实。

四、项目办理竣工手续后,区住建委应按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点政策通知》要求,核定项目奖补金额,多退少补,据实进行资金结算。

五、各区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担当作为,发挥属地优势,加快资金拨付使用,支持租赁住房项目建设,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安全可控,不得超范围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加强项目监督管理,督促奖补对象按计划实施项目建设。

附件: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提取使用申请及承诺书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提取使用申请及承诺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