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严厉打击检测弄虚作假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质量检测行为,2021年4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 基本情况
本次检查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检测机构检测行为、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设备设施和环境、样品管理、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检查,重点检查“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共分4个组,抽查了8个设区市的43家检测机构,抽查检测工作内容731项次,其中符合507项次,不符合224项次,符合率为69.4%。检查共发现问题267条,下发问题整改书43份。
二、 存在主要问题
(一)检测机构检测行为不规范。一是出具的检测报告数量与检测能力明显不符。个别检测机构土工试验铝盒数量、混凝土抗渗仪数量与出具的检测报告数量严重不匹配,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二是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个别检测机构不做试验就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主要集中在钢筋原材、水泥、混凝土抗压强度、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等项目。三是检测过程不符合标准要求,导致检测结果失实、无效。个别检测机构钢筋原材未拉断,就出具延伸率检测结果。四是未按照规定上报发现的检测不合格事项。部分检测机构对于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事项,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五是部分检测机构未按规定签订检测业务合同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规范。一是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规范。个别检测报告与委托书上的检测项目、检测参数不一致;部分原始记录涂改,未按要求进行杠改。二是检测报告和检测原始记录信息量不足。见证取样检测报告缺少见证人员信息、取样人员信息、见证取样专用章。原始记录信息不全或缺少部分原始记录,造成检测数据无法全过程溯源。
(三)设备设施和环境条件配置、管理不到位。一是检测能力与检测业务量不匹配。部分检测机构配备的仪器设备数量不足,不能满足正常开展检测业务的需要,致使检测报告不能及时出具,甚至弄虚作假。二是检测环境条件控制不符合要求。部分检测机构检测分区不合理,相互有影响的工作空间没有有效隔离,存在交叉干扰,影响检测结果准确性;部分有环境条件要求的检测场所无温湿度控制设备,环境条件不能满足检测要求。三是设备管理混乱。部分检测机构设备管理不到位,缺少仪器设备的状态标识和唯一性标识;检测设备未按期检定/校准,存在检定/校准超期的现象;仪器设备放置混乱,布局不合理,未进行有效管理。
(四)样品制备和管理不到位。一是样品制备不规范。部分检测机构钢筋重量偏差检测样品未调直、端部未加工平齐,不满足检测要求。二是样品管理不到位。部分检测机构样品标识信息不全或部分样品无标识,存在少样品、无样品现象。有的检测机构未按照标准要求留置检测样品。
(五)检测人员能力不足,数量不能满足资质要求。一是检测人员数量不满足资质要求。个别检测机构在取得检测资质后,不能持续保持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工程师、中级及以上职称人数不满足要求。二是检测人员能力不足。部分检测机构对检测人员培训、考核不到位,导致检测人员不能有效掌握标准规范要求,检测过程及数据处理存在错误,影响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有效性。
三、处理意见
(一)对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费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等12家检测机构(见附件1),全省通报批评,列入重点监督对象,由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予以查处。
(二)对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事项,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山东正义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等6家检测机构(见附件2),全省通报批评,列入重点监督对象,由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予以查处。
(三)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泰安同力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汶上县建功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等2家检测机构(见附件3),全省通报批评,列入重点监督对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照程序撤回其检测资质证书。
(四)对未按规定签订检测业务合同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临沭县正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等5家检测机构(见附件4),责令限期整改、全省通报批评。
四、 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狠抓整改落实。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次通报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举一反三,继续深入开展检测机构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排查检测机构存在的问题。要严格落实检测机构主体责任,逐项细化落实纠正和预防措施,督促检测机构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检测标准规范的培训学习,规范检测行为,提升人员素质和检测水平,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二)严格依法查处。对本次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检测机构,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相关规定,严肃查处,顶格处罚,处罚信息应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处罚处理结果要及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履行职责,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不合格事项涉及的重要材料要实行倒查追溯。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持续加大对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管力度,特别是对实施处罚的、责令限期改正的检测机构要增加监管频次,加强对本辖区内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工作,严格规范管理,同时要督促指导各检测机构加强内部质量管理,规范检测质量行为和工作程序,保证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
(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以查处典型违法违规案件为抓手,采用公开曝光、警示教育等多种方式,组织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促使检测机构坚守质量底线。
各市落实本次检测机构突出问题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整改处罚情况,请于7月31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人:张浚泉,联系电话:0531-86195352。
附件1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检查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的检测机构名单.docx
附件2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检查未按规定上报检测不合格事项的检测机构名单.docx
附件3全省工程质量检测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检查不满足资质要求的检测机构名单.docx
附件4全省工程质量检测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检查未按规定签订检测业务合同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检测机构名单.docx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