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科〔2021〕83号文件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文化和旅游局,济南、烟台、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推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评估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建科〔2021〕83号,以下简称《评估通知》)。现将《评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专项评估的重要性

《评估通知》是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厅字〔2021〕36号)关于“建立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评估机制,定期评估保护传承工作情况、保护对象的保护状况”的重要举措,是完善制度设计和建立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的有效手段。各级保护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评估通知》精神,充分认识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开展名城评估的重要性,通过评估全面掌握名城保护工作情况、保护对象的保护状况,及时发现和制止大拆大建、拆真建假、破坏拆除历史文化遗存的错误做法,充分运用评估成果,推进落实保护责任,推动经验推广、问责问效、问题整改,切实提高名城保护能力和水平。

二、明确时间节点,狠抓工作落实

自2022年开始,全省10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每年开展一次自评估工作,10座省历史文化名城参照《评估通知》同步开展。设区市名城保护主管部门要与文物主管部门等密切配合,组织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对照《评估通知》要求的评估内容扎实开展评估,确保评估工作不漏项、不走样,实事求是梳理经验、查找问题,形成数据翔实、直面问题的年度自评估报告,并附相关佐证材料。自评估报告每年8月底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各名城自评报告,对各地工作进行抽查核实、评价比较,形成省级评估报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

三、注重成果运用,落实整改追责

对于评估发现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好经验、好案例、好做法,及时予以宣传推广;对保护工作成效显著、群众反映良好的名城,给予通报表扬,并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对评估或群众举报发现突出问题的名城,充分利用“三函”制度,予以工作督办、风险提示或向全省通报并抄送设区市政府。对于问题严重的名城,对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不力处理标准(试行)》,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列入濒危名单或撤销名城称号。

各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管部门要与文物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加强专项评估工作组织实施,推动评估常态化、制度化。在评估工作开展中,要注重工作调研,加强与群众沟通,广泛征求和听取专家学者、社会团体的意见,鼓励各地组织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参与评估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