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山市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人)名称:中山市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55550196Y

住所(地址):中山市板芙镇芙中北路9号2幢408房

  本机关于2022年4月29日对你单位承建的年产2万吨聚氨酯新材料一期建设项目发生一起造成1人死亡的高处坠落事故立案调查。调查期间,本机关对该项目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进行了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脚手架方面。外脚手架基础不牢固(垫板倾斜)、扫地杆过高、无踢脚板与排水措施,脚手板未满铺;剪刀撑搭接长度不足。厂房内侧脚手架扫地杆不连贯,缺小横杆、跨距过大,平桥外侧防护栏杆不足,无踢脚板和上人通道,内侧大横杆局部不连通。2.安全防护方面。安全通道防护棚未张挂安全标语,局部作业层防护栏杆不足。3.其他方面。违规使用简易提升机;甲类车间北侧卷扬机安装底座与外脚手架连接,卷扬机起重吊点悬挂支承于外脚手架架体上。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核查记录表》和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问题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2年5月7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2〕15号),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2年6月2日至7月1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32、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