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瑞丰建设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人)名称:广东瑞丰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22312199076

住所(地址):阳江市江城区漠江路723号五楼

  本机关于2021年12月21日对你单位项目负责人钟放林在《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管理系统》中显示阳江市扣分排名第一立案调查。调查期间,本机关对你单位施工总承包的阳江市江城区银海·嘉园居住项目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进行了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现场防火方面:1#楼、2#楼18F等处未设置消防设施。2.脚手架方面:外架连墙件拆除过早过多(见方案);1#楼外架变形大、立杆弯曲、脚手架下脚任意填埋;悬空操作架无搭设方案。3.临边防护方面:电梯井、楼梯临边防护缺失。4.施工用电方面:二三级电箱混用(未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保),且接线混乱;1#楼1F存在一闸多机,乱接乱拉现象;用电设备漏电保护采用上桩头取电。5.起重机械方面:2#塔吊起重臂覆盖范围内存在变压器,未提供防护专项方案;第二道与第三道附着距离为4.5节,少于厂家允许的最小值5.4节;司机室照明失效;基础积水。3#施工升降机地面防护围栏高度不足2.0m;大部分层门中间防护不严,楼内人员可开启层门;笼顶防护围栏与外脚手架干涉。1#施工升降机侧一电箱未采用TN-S接零保护。长鼻斗吊用钢丝绳断股。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1〕52号),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2年1月30日至2月28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  系  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32、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