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名称:广东禹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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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石龙南路1号嘉邦国金中心2座1503室
2024年8月21日,由你单位承建的佛山市南海区红星运河水系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新境村排水管道工程项目发生1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你单位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督促检查作业人员按照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未有效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危险作业行为。2025年3月4日,佛山市水务局对你单位和项目进行复核,发现你单位存在的问题如下: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中缺少施工员、测量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资料;未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缺少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档案制度;未对现场作业人员技术交底。以上事实有《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狮山红星运河水系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8·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结案的批复》(南府复〔2025〕16号)、《佛山市水务局关于复核涉事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及报送事故调查及处罚信息的报告》及其附件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5年4月27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5〕21号),你单位4月27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5年6月18日至7月17日。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你单位持有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陈昌义,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