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名称:广东腾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68417866W
住所(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居委会碧桂园大道1号碧桂园中心4楼403-3室
2022年5月25日,你单位承建的云南省昆明市空港经济区长水片区及衫松园片区住宅建设项目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2年7月21日,本机关对你单位及承建的番禺区广州国际科技创新城一期工程A地块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发现企业及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企业安全管理方面。未提供分管安全的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提供年度安全生产措施费投入计划与实施情况;未提供企业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仅提供了安全帽发放记录,未提供其它安全防护用具或服装的购买或发放记录;缺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2.施工现场存在问题。使用不合格(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简易人字架脚缺防滑措施;氧气瓶无防震圈及安全瓶套、氧气压力表损毁严重;开关箱不符合“一机、一闸、一漏”;现场违规使用民用煤气罐代替乙炔与氧气一起进行焊接;仓库内无消防管理制度;违规用煤气瓶且无压力表;施工现场移动电箱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漏保开关已损坏。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核查记录表》和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二)、(三)、(八)、(九)、(十)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2年8月4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2〕21号),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2年8月15日至9月13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 系 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32、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