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国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

  姓    名: 李国斌

  身份证号:3101071968*******3

  住    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经查,广东集盛建设有限公司在兴业城(二期)项目施工中,将标称为广州市某建筑防水材料厂生产的规格型号为SBS PYⅡ4.0mm的改性沥青耐根穿刺防水卷材(化学阻根型)部分用于该项目子单位工程16栋地下室的顶板中,上述建筑材料经广东省建材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检验为不合格。以上事实有《建材抽样信息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抽检样品,广东省建材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D2020-99-00424),广东集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16#楼毛坯房预算总价汇总表》《兴业城(二期)防水卷材不合格使用情况说明》《施工许可证》(编号:441602202007240201),以及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广东集盛建设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B301.64的规定,对广东集盛建设有限公司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防水卷材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叁拾捌万贰仟伍佰贰拾捌圆玖角捌分(¥382,528.98元)的行政处罚。你作为兴业城(二期)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是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2月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执告〔2021〕1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建执告〔2021〕15号),向你告知了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等权利。你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鉴于广东集盛建设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和后果对应行政处罚裁量档次从轻,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并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B301.64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广东集盛建设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防水卷材违法行为单位罚款数额人民币叁拾捌万贰仟伍佰贰拾捌圆玖角捌分(¥382,528.98元)的百分之五,即人民币壹万玖仟壹佰贰拾陆圆肆角伍分(¥19,126.45元)的罚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到指定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