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名称:深圳市粤润通吊装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955480
2024年12月11日,由你单位参建的龙岗智能建造产业园项目发生1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5年5月27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龙岗坪地深圳市粤润通吊装运输有限公司“12·11”一般起重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明确你单位存在问题如下: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起重机司机未取得起重机指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临时指挥起重吊装作业的事故隐患;作业现场无人管理,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吊装作业,对事故负有责任。以上事实有《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龙岗坪地深圳市粤润通吊装运输有限公司“12·11”一般起重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及附件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5年8月1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5〕173号),你单位8月6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减轻处罚。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认定问题,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同时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对你单位的处罚是最低幅度,已无法减轻,故本机关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自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行。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