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名称:深圳市联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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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址):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仙湖社区国威路68号国威商务大厦1602A-1603A
2024年3月11日,由你单位参建的坪山区档案馆、方志馆工程项目发生1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批复的《坪山街道坪山区档案馆、方志馆工程项目“3·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你单位未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在事发区域设置水平兜网,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安全培训工作不到位,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导致肖乾华未佩戴安全带进行高处作业;开展高处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肖乾华无建筑架子工证进入未经验收的A2-1区域支模架体上接应吊钩。以上事实有《坪山街道坪山区档案馆、方志馆工程项目“3·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5年6月5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5〕62号),你单位6月12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5年7月15日至8月13日。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你单位持有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陈昌义,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