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胡大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姓       名:胡大河

  身份证号:3422011970*******3

  住       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经查,广东集盛建设有限公司在承建的海棠湾(1-4,23-27幢、5-8幢、13-17幢、门楼及地下车库)项目施工中,将标称为广东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dn110×e3.2mm的硬聚氯乙烯(PVC-U)建筑排水管材部分用于该项目子单位工程7幢卫生间排水系统;在承建的海棠湾(11幢、12幢住宅楼及地下车库)项目施工中,将标称为茂名市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A5.0 B07、600×200×200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部分用于该项目子单位工程12幢17层砌体。上述建筑材料经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总站有限公司检验为不合格。以上事实有《建材抽样信息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建筑排水管材检验报告》(报告编号:E2020(41)228764441700001、E2020(41)231580441700003)、《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检验报告》(报告编号:E2020(39)2287624417000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8-6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及合同附件《海棠湾7栋建安工程预算价》《海棠湾12栋建安工程预算价》《工程联系单》(关于7#楼给排水部分管道安装使用部位事宜)、《情况说明》(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施工许可证》(编号441702201901030101)、《施工许可证》(编号441702201907310101),现场检查记录照片以及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广东集盛建设有限公司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B301.64的规定,对广东集盛建设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建筑排水管材和使用不合格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违法行为作出罚款金额合计为人民币肆拾万肆仟壹佰玖拾圆玖角贰分(¥404,190.92元)的行政处罚。你作为海棠湾(1-4,23-27幢、5-8幢、13-17幢、门楼及地下车库)项目和海棠湾(11幢、12幢住宅楼及地下车库)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是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1月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执告〔2021〕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建执告〔2021〕6号),向你告知了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等权利。你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鉴于广东集盛建设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和后果对应行政处罚裁量档次从轻,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并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B301.64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广东集盛建设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建筑排水管材和不合格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违法行为合计单位罚款数额人民币肆拾万肆仟壹佰玖拾圆玖角贰分(¥404,190.92元)的百分之五,即人民币贰万零贰佰零玖圆伍角伍分(¥20,209.55元)的罚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到指定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