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名称:阳春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81197531517H
住所(地址):阳春市春城街道校前路18号
2025年3月11日,由你单位承建的广东信德集团改建技术改造项目-厂房二项目发生1起施工机具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5年3月11日,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阳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及相关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发现你单位存在问题如下:1.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不足,未按项目归纳统计投入安全生产资金,项目票据不清晰。2.项目未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未能做到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管理人员教育资料不完整,无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和考核情况等相关资料。4.办公、生活区临时设施无验收记录,钢筋加工机械用电不符合“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承台基础、地下消防池施工基坑护坡不符合要求,基坑边防护未定型化、规范化,钢筋加工作业区无防护棚,现场消防器材未按要求配备和设置,不符合有关规范标准要求。5.未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受检项目未按要求给进场工人配备合格的安全帽、安全防护服。6.项目桩承台基础和地下消防池基础施工等危大工程无监控措施、监控方案、监测记录和应急预案。以上事实有《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阳春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情况的报告》及其附件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三)、(六)、(八)、(九)、(十)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5年5月8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5〕26号),你单位5月8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五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5年5月29日至6月27日。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你单位持有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陈昌义,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