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央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具体安排,现将我厅办理行政复议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6月1日起,我厅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案件。此前我厅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申请人已经向我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我厅继续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6月1日起对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主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申请,我厅将自收到该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理,并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我厅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原则上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政民路51号,电话:020-86359875)申请行政复议。
三、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主管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引导行政复议申请人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或者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理,并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
四、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使人民群众广泛知悉本通告,便于人民群众找准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依法化解行政争议。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改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