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停止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评价工作的通知》(粤建科函〔2020〕824号)要求,我厅完成了在规定截止时间内受理的已申请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的评价,现将有关项目补充公告(见附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绿色建筑标识申报等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停止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评价工作的通知》(粤建科函〔2020〕824号)要求,我厅完成了在规定截止时间内受理的已申请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的评价,现将有关项目补充公告(见附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绿色建筑标识申报等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