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A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广西青年人才住房保障”的提案,由自治区政协办公厅交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广西税务局、广西银保监局和我厅分别办理。结合我厅工作职责,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加强广西青年人才住房保障”的建议,我们正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积极落实、有序推进。
近年来,全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工作要求,立足广西实际,通过新建人才公寓、加强公租房保障、配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发放租房购房补贴等多渠道、多形式解决引进人才住房问题。2017年以来,全区共筹建各类人才住房8605套、发放补贴2081万元。截至2020年12月底,全区正在实施公租房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共计48.24万户,其中青年教师家庭3.96万户、青年医生家庭2.47万户,一大批包括青年人才在内的城镇住房困难群众实现忧居变安居。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多措并举,构建人才住房政策体系。我厅印发了《关于落实急需紧缺人才优惠住房政策的通知》(桂建房改〔2018〕1号),为全区人才住房的筹建、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据。各市先后出台本区域人才住房政策,如南宁市相继出台《南宁市高层次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关于开展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业务指南〉的通知》(南住建〔2020〕178号)等一系列解决人才住房问题的政策文件;柳州市出台《柳州市加快推进人才公寓筹集和建设方案》和《柳州市人才公寓使用管理办法》;北海市印发《北海市人才周转房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有力地支持当地人才住房建设。
(二)积极落实人才购房新政,解决人才自有住房问题。各地通过出台购房优惠政策,支持引进人才在当地购买住房,如南宁市截至2020年底为48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发放购房补贴共计940万元;柳州市明确急需紧缺人才可优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桂林市对全职引进至企业(单位)的人才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给予15-200万元的购房补贴,分期发放;北海市对急需紧缺人才给予3.6-20万元的安家补贴和生活补助;贵港市正在办理部分人才申请住房优惠政策材料24份,申请补贴总金额共计250.58万元,同时将急需紧缺人才列为西江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约2000套房源)优先购买对象;百色市支持急需紧缺人才购买住房,给予每人一次性购房补助10-100万元,对在百色城区就业创业的无住房高校毕业生,支持优先购买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并减免购房契税,享受减免购房款总额15%的一次性购房优惠政策;崇左市购房补贴按上一年度市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乘以人才对应的住房面积标准的50%一次性发放货币补贴,余下的50%的补贴待人才在崇左市工作满10年并完成10年工作任期后一次性发放,并规定引进人才可在本市购买一套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三)多渠道筹集周转性住房,解决人才阶段性住房问题。各市根据实际建设人才周转住房,统筹采取“先租后售、可租可售、只租不售”等多元模式,满足不同类别人才的住房需求,如南宁市建设了高坡岭人才公寓,项目共10栋4159套住房,小区配套设施完善,周边环境优良,交通方便;柳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租用、改建、新建、购买等多种方式筹集和建设人才公寓,截至2020年底,共筹集和开工建设人才公寓1978套;桂林市在公租房小区内划出120套房源,专供急需紧缺人才作为周转用房,同时桂林市人才办在临桂新区采购80套商品住房作为人才公寓住房;北海市已落实1154套引进人才周转房,承租方可享受免收租金过渡安置三年的优惠政策;梧州市从红岭保障性住房小区安排128套公租房作为人才公寓;贵港市计划将448套公租房优先供应给符合条件的急需紧缺人才居住;贺州市已落实人才公寓531套,已分配入住430套。
(四)开展公租房货币化保障,进一步发挥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作用。我区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要求,从2016年起,在柳州、钦州市积极探索公租房货币化试点工作,将租赁补贴发放范围从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覆盖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安排专项财政资金予以支持,稳步推进全区从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并重向以租赁补贴为主过渡。鼓励住房保障对象根据自身就业、子女教育等实际需求,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发放租房补贴的形式实现住房保障,有效打通保障房和商品房之间的通道,推动实施政府提供基本保障、市场满足多元化居住需求的住房保障新模式。
(五)充分发掘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现有资源,灵活保障人才住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是现阶段我区政策性住房的主要来源,为缓解全区城镇居民住房困难,改善广大干部职工居住条件作出了积极贡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在人才住房保障方面主要采取两种模式:一是支持引进人才优先购买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自治区房改办印发《关于将符合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非还建住房购房条件的引进人才优先纳入供应范围的通知》(桂房改办〔2020〕15号),明确经当地人才部门认定的各类引进人才符合所申请的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非还建住房购房条件的,可优先纳入供应范围;二是支持部分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用作人才公寓。目前,柳州市龙潭医院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二期)配建了人才公寓,广西农业科学院也申请在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中配建部分人才公寓。
(六)积极探索园区人才住房工作,着力改善园区人才居住条件。一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20〕3号)明确设立广西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实施广西自贸试验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项目,对外国及港澳台高端人才在商品房购买资格、人才公寓出租、公积金贷款买房、子女基础教育阶段的招生入学及手续办理、就医社保服务及国际化医疗等方面提供便利。支持在广西贸易试验区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与内地缴存职工同等享有住房公积金使用权利。二是探索建立“创新人才房源库”机制,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等方式,改善人才居住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明确经济区内各设区市(园区)把人才住房保障作为引才用才留才的重要内容,多渠道筹措资金优先保障人才住房建设,解决园区内人才的住房问题坚持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相结合,可安排引进人才租住在各设区市(园区)的人才住房。未能安排人才住房的,可领取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园区)制定。
(七)构建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提升租赁住房管理水平。南宁市、柳州市、百色市、桂林市、河池市、梧州市均已建立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均具备基本的功能模块。其中,南宁市实现了个人、企业用户的租赁房源发布、房源自动核验、合同网上签订、网签备案一键完成等功能,个人用户、企业用户可通过电脑端、移动端登录该服务平台。目前,南宁市住房租赁企业累计有52家,其中国有企业有14家,重点扶持的城投集团公司、产投集团公司、交投集团公司、轨道集团公司、高新技术产投公司等5家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积极参与筹建本年度租赁住房项目,预计建设完成后可运营房源均超过1000套,总量可达到8000套以上。
二、对提案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公租房应占住房供应总量的20%左右”、“应配建不少于总建筑面积5%的保障性住房”的问题。
国家和自治区目前暂无对公租房占住房供应总量比例的规定。目前,国家仅对71个大中城市和热点城市下达公租房建设计划,我区仅有南宁、桂林、北海3市的公租房建设纳入国家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公租房占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暂时无法作一刀切要求。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规定,有新增公租房实物供给需求的,可立足当地实际,制定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公租房的政策,明确配建比例。2020年7月,南宁市作为广西代表入围2020年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8个试点城市之一,制定了《南宁市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该方案提出,南宁市将加大公租房建设力度,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将配建比例、套型面积、设施条件、交付时间和产权移交方式作为土地出让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中,保证公租房配建比例不低于商品住房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支持在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配建公租房。
(二)关于“根据住房需求适时提高自治区、各市公积金补充城市公租房建设资金的额度”的问题。
1.自治区公积金情况。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从各设区市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的年度增值收益中分配产生。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自治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不涉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相关职能,自治区层面也未建立城市公租房建设补充资金。
2.各市公积金情况。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59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应按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的顺序进行分配,且明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上缴财政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目前,各公积金中心贷款风险准备金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149号)的规定进行计提;管理费用由公积金中心根据《条例》和《办法》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按照上述规定分配后,剩余的增值收益余额已全部作为当地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的使用由当地住房委员会批准和当地财政部门拨付,上述部门可根据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合理调配、使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三)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筹集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资金”的问题。
目前,除《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可用作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外,无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住房公积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的规定。下一步,我厅将密切关注国家有关方面的政策和法规规定,持续做好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
(四)关于“允许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提高补充公积金缴纳比例”的问题。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桂房改〔2011〕50号)规定,我区已取消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目前,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范围为5%-12%,建议相关缴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五)关于“探索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拓展公积金‘租房’提取的范围、频率和幅度,推进互联网提取业务”的问题。
根据《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现阶段首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五年以上)贷款利率为3.25%,不到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六成,为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平稳可持续发展,不建议对现有缴存职工进行贷款贴息,其他职工可通过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获取低息贷款。2017年,我区出台《广西个人自愿缴存管理办法》,允许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2020年,我区将自愿缴存参加住房公积金的人群扩大至港澳台人员、符合自治区和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引进政策的海外人才,并将自愿缴存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与在职职工保持一致,方便各类人群更好地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目前,我区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范围已包括商品住房和公租房,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和提取频率;我区住房公积金网上提取业务已覆盖购房提取、还贷提取、租房提取等住房公积金高频提取业务,结合本提案的建议,下一步,我区将根据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水平,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住房租赁的支持力度,适当提高租房提取频次和提取额度;继续推进全区住房公积金线上提取业务工作,加快实现线上提取业务全覆盖的目标。
(六)关于“对高层次人才,采用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可放宽到限额的3-4倍”的问题。
根据《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我区各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住房价格、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状况,按照支持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贷款需求为原则进行确定。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初衷是为了解决缴存职工基本住房问题,特别是解决中低收入家庭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对特定人群突破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有悖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制定的原则,影响制度的公平性。
(七)关于“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承接受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等存量土地集中建设人才住房,允许其在户型面积、租售价格等方面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并在土地收益等方面给予相应政策优惠。鼓励企业与周边商住小区、酒店、民用房等合作,筹集公租房房源,解决员工住房需求”的问题。
根据自治区自然资源部门的反馈,目前,国家尚缺乏专门针对人才住房集体用地供地。企事业单位等建设人才住房,应遵循不同类型住房建设的相关政策规定,比如:将公租房用作人才住房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规定,实物配租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租房租金实行指导价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只租不售;企事业单位、开发企业等社会机构投资建设的公租房,按投资主体确定房屋权属,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过程中,地方政府积极运用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土地出让收益返还等优惠政策,鼓励相关企业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努力降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成本,切实减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经济负担。
关于公租房房源筹集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建房〔2015〕4号)提出,支持从租赁市场筹集公租房房源。企业可与周边商住小区、酒店、民用房等合作,通过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公租房房源,向本单位职工出租,以解决其阶段性住房需求。
(八)关于“支持各设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放宽,单身年龄降至28岁,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例调至90%”的问题。
我区2009年2月20日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明确规定: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宜不小于25周岁。具体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应当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一个不大于0.9的系数确定。
下一步,我厅将持续做好广西青年人才住房保障工作,衷心感谢您对我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