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2216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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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建函〔2022〕421号    签发人:汪夏明

蔡小宇等7名代表:

你们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快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厅单独办理。结合我厅工作职责,现答复如下:

你们提出的支持“关于加快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建议”的建议我们已经落实。

一、关于“新小区交房后半年内由地方房管部门主导,协同街道办和当地社区,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问题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这是充分尊重小区绝大多数业主权利的重要规定。但是新小区交房半年,不一定能满足这一条件,特别是规模大、分期开发的小区,因业主入住时间有先后,更是难以达到这一条件。如果面积和人数未达到《民法典》要求的比例,强推成立业主大会及选举业主委员会,将无法保障部分未入住业主的权益,与《民法典》的立法精神相违背。

2020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的《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中规定:“建设单位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十人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书面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该规定已相应降低了业主组织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的门槛,且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居委会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职能,将有效地指导和监督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及选举业主委员会。

二、关于加强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监管的问题

新修订的《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备案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第二款规定:“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按照招投标文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不得签订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并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2021年11月30日,我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进一步促进完善业主自治体系,引导业主在使用住宅物业过程中的行为,为维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提供了参考文本;同时,我厅还联合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引导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服务人通过合同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今年,我厅将组织起草《广西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对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的监管体系。

衷心感谢你们对我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