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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开设商品房现售试点”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厅主办,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协办。经我厅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商品房预售制度实行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区及全国房地产行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5号)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实行商品房预售制度。其中,涉及商品房预售制度的相关条例内容包括:(一)预售的商品房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进行商品房预售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由开发企业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五)《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承购人应当在预售的商品房交付后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我区依据以上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度,结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款专用、预售商品房权属登记等制度及管理措施,对商品房预售行为进行监管。
二、关于逐步开设商品房现售试点,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的问题
目前我区实行的是商品房预售制度,如大范围推行现售制度,其影响较为重大: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成本必然大幅上升,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预收房款,其融资成本上升,经营风险亦相应上升。尤其目前全国正处于金融去杠杆以及房地产行业信贷持续收紧阶段,一些中小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资金链风险濒临倒闭,房地产行业面临巨大冲击,风险难控。二是实行现售制度短期内会导致商品房供应不足,必然推升房价,价格合理、供求平衡、保障多元、风险可控、预期稳定的房地产市场发展目标将难以实现,不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关于“逐步开设商品房现售试点,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建议,目前尚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支持,取消预售制度的条件未成熟。虽然海南省于2020年6月份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商品房现售制度,但因海南省政策的特殊性,该项政策的实施情况和效果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观察和评估。目前我区经济正处于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时期,中止或改变房地产开发交易的各项制度,属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重大调整,需自治区党委、政府周密考虑,并报请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房地产市场监管的决策部署,以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落实风险隐患排查制度,防范逾期交房、逾期办证、劣质工程、“烂尾”工程等问题出现,严控房地产开发企业负债水平,出台鼓励政策,积极培育和推动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现房销售,树立品牌形象,逐步加大商品房现房销售比例;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加强与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金融部门的协调联动,开展房地产市场融资情况分析研判,提供更好的金融环境服务,助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衷心感谢你们对我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