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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在住宅楼安装医用电梯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厅主办,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协办。经我厅与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住宅人居环境不断改善。我区居民住宅从以前只能满足简单的居住要求,正逐步向满足人民群众对居家环境、卫生条件、出行便利等更美好的生活目标迈进。为确保人民群众住得舒心、放心,我厅作为全区住宅建设施工图审查备案、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竣工验收备案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部门,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高标准,高质量要求,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一、关于在住宅楼安装医用电梯的建议
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第6.4.2条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但此条款只是推荐性条款,不是强制性条款。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为自愿采用。目前,我区执行的是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未出台省级《住宅设计规范》。
根据2018年1月1日国家新颁布的《标准化法》(修订版)有关规定,省级以下地方标准只能制定推荐性标准,只有国家标准才能制定强制性标准。与此同时,《标准化法》(修订版)第二章第十条第三款明确:“省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下一步,我厅将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您的建议,争取国家在修订《住宅设计规范》时,将该标准的第6.4.2条款由推荐性标准提升为强制性标准。
为改善既有住宅居住群众的出行条件,我厅先后出台《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18〕18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19〕7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财政资金补助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建发〔2020〕15号)等三份规范性文件,制定对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九层以下(含九层)的无电梯住宅加装电梯政策,并明确了相应工作措施:一是建立全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库,科学制定2021年度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计划,统筹安排2021年度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指导督促各市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抓紧推进。二是加强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动态跟踪和督导,积极探索新型市场化加装电梯服务模式。三是要做好服务协调,加强政策宣传引导。
二、关于在建或已建的高层住宅楼加装医用电梯的建议
因高层建筑电梯需考虑安全使用的要求,高层建筑电梯应与住宅基础、横向、竖向钢筋梁柱、剪力墙等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原有的电梯未考虑医用担架尺寸的情况下,如需要对既有高层建筑的电梯进行改造,只能在已有住宅的外立面另行加装,且在原有住宅周边有足够空置的土地,原有住宅建筑有满足竖向、水平连接梁的进出平台,能够满足抗震、消防、质量安全、人员出行安全等条件基础上方可实施改造。
此外,改造既有高层建筑电梯涉及设计变更、施工配合、土地属性变更、住宅外立面规划审批、项目建设成本增加等问题,需综合协调建设业主、标准准入、土地管理、规划审批等多个单位和政府职能部门,且对地方的财政经济要求较高,改造难度较大。下一步,我厅将及时将你们的建议向有关单位和管理部门反馈。
非常感谢你们在百忙中对改善人居环境,满足各类人员看病就医出行的需求献言献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是政府各职能部门的义务和责任,我厅将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不懈努力。
衷心感谢你们对我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