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村镇〔2021〕4号
各设区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广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厅际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
2020年10月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全力推进排查整治工作,截至目前已完成全部农村房屋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排查出来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整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部署,逐步构建长效机制,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做好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动态管理提出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动态监测的对象
一是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原评估鉴定为基本安全,但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等,随着时间推移有可能会变为C、D级危房的农房;二是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已完成安全隐患整治,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可能又出现新增的安全隐患;三是农村自建房由非经营转为经营用途(目前已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在完成整治前不允许转为经营用途)。
饭店(农家乐)、宾馆(民宿)、小卖部(超市)、球馆(健身房)、室内娱乐和旅游项目等人员密集场所是重点监测对象。
二、动态监测的内容
房屋安全动态管理监测主要包括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和周边安全。结构安全指房屋的地基基础、地圈梁、构造柱、圈梁、承重墙、承重梁柱、屋架、屋顶等各组成部分没有严重危险,房屋安全等级判定为A、B级;使用安全指电线电路、燃气用具设备设施、煤炭柴草、消防通道等符合消防要求;周边安全指房屋避开已知的地质灾害危险区、隐患点、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区,切坡建房的控制切坡宽度、高度、切坡坡脚与房屋结构主体距离,边坡排水沟渠畅通,无坡顶、坡面孤石等。
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安全动态管理监测由各相关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其中结构安全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进行判定,消防、抗震、防雷安全和电梯、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动态监测的程序
建立农村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充分依靠乡(镇)人民政府和村“两委”,落实农房安全日常巡查、改造过程技术指导与监督等职责。
(一)发现安全隐患。
1.农户自查。农户自主排查,发现拥有、使用的房屋疑似出现安全隐患的,可向当地乡镇、村委会反映,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开展评估鉴定。
2.基层干部走访排查。县级相关主管部门结合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年度动态管理等工作,每年对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开展一次集中排查;各地组织乡镇干部、驻村工作队、村“两委”干部等结合日常走访,在本辖区内开展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来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房,主动向各地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汇报,协调机制办公室根据部门职责协调相关主管部门及时指导开展评估鉴定。
3. 部门不定时抽查。各级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将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日常监测纳入本部门年度安全检查工作,尽量将多部门检查整合,并与乡镇联合开展;检查发现新增安全隐患、整治不到位、验收不合格等情况要及时指导开展整治。
4.其他渠道。鼓励左邻右舍、回乡探亲干部等向村委会反映邻近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
(二)消除安全隐患。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在动态监测的过程中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牵头组织开展房屋安全评估鉴定,经评估鉴定确有安全隐患的,要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及时进行整治;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消除隐患前不得继续开展营业活动。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可申请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完成整治后,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经营。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要求落实动态监测责任,开展整治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地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工作,积极争取支持;协调机制召集人要主动研判情况,协调部门联动,推动工作落实;各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职责做好监管,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指导开展整治。
(二)严格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利用农村自建房从事经营的,在办理资质或者开业前,市场监管部门以及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提醒产权人(使用人)进行房屋安全评估鉴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进行专业评估,经评估鉴定为安全房屋的方可营业。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进行改建、扩建等影响到房屋主体结构的,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图集、标准设计,施工企业和个人工匠应当按图施工,乡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应做好建设过程监管。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需拆除重建的农村自建房,应严格落实农房管控要求,新建房屋需带图报建、依图施工、按图验收。
(三)开展宣传和社会监督。各地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要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农村房屋使用安全的重要性,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日常监管;要及时了解农村干部群众思想动态,发挥“五老”等乡村人士作用,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要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危房改造、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政策知晓度;要畅通违法违纪线索和问题举报渠道,加强社会舆论监督,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设立监督电话:0771-2260091,各地也应主动公开监督电话。
(四)加强报告通报制度。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设区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应每季度汇总一次动态监测情况报告广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厅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并报送新增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有重大安全隐患情况要随时报告。广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厅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将定期通报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动态监测情况。
广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厅际协调机制办公室(代章)
202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