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行为 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

桂建管〔2021〕1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厅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预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解决建筑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行为登记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建管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2日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插手干预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行为登记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解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广西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监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违规插手干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行为:

  1. 授意、暗示或强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不招标或实行邀请招标;或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的;

  2. 授意、暗示或强制应当依法招标的建筑工程不依法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的;

  3. 授意、暗示或强制招标人委托特定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在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时授意选择意向的;

  4. 明示或暗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文件的;

  5. 以授意、暗示、指定等方式干预、操纵投标人资格的确定、评标专家的选择以及影响评标结果的,干预招标人的定标工作的;

  6. 同意、授意或者默许随意提高或者降低投标人入围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7. 明示、暗示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等有关企业出借资质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

  8. 明示或暗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工程项目,或者指定使用特定生产厂家、供应商的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设备的;

  9. 向有关监管部门施加压力,干扰正常的监督执法和监督检查的;

  10. 干涉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及处理工作的;

  11. 超越职责范围,探听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项目信息,泄露未公开信息的;

  12. 利用职权介绍潜在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监管人员、评标专家相互认识,或利用职权组织宴请潜在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监管人员、评标专家进行牵线搭桥的;

  13. 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行为。

第五条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投标事项经办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管事项承办人应当自觉抵制违规插手干预行为。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能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违规插手干预行为的,应及时、全面、如实填报《违规插手干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行为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详细反映违规插手干预行为的基本情况,保存并提供相关电话记录、谈话记录等材料。如未发现违规插手干预行为的,也应如实填报登记表。

第六条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将登记表连同招投标情况报告一并上传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并推送至负责监督该项目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存在违规插手干预行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抄送驻本单位纪检监察组。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管事项承办人所填写的登记表应及时向驻本单位纪检监察组报备。

第七条 招标人、招投标事项经办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管事项承办人不如实填报登记表的,依法依纪依规追求其责任。

第八条填写、递交以及备案登记表的相关人员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

第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等单位和个人违规插手干预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违规插手干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

活动行为登记表

附件

违规插手干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活动行为登记表

项目名称

干预人


  位


  名


  务

干预方式


  间

具体事项

填报人


  位


  名

联系方式

上报情况(报告人留存时填写)

接收单位

接收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注

注:1.本表一式三份(可复印),报告人留存一份。

    2.如未发生违规插手干预行为的,也应提交登记表,填报人处由单位(或招标代理

机构)所有经办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