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优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务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发展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桂建函〔2021〕749号

南宁、钦州、崇左市人民政府,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钦州、崇左市片区办公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商务厅:

为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集聚,高质量高标准建设自贸试验区,根据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工作部署,我厅研究起草了《关于优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务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们征求意见。如对相关措施有不同意见,请充分说明理由,并补充完善措施内容。

请各市、各单位于2021年11月22日前书面意见和补充完善的措施反馈至自治区房改办,逾期未反馈意见视为无意见。电子版请同时发送至电子邮箱:gxfgb2006@163.com

联系人:邱世亮;联系电话:0771-2366177,13978798143。

附件:关于优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务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18日

附件

关于优化住房支持政策 服务中国(广西)

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发展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服务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引进工作,多渠道解决人才居住需求,进一步落实《关于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集聚的若干措施》,优化服务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各片区)人才发展的住房支持政策,制定指导意见如下。

一、做好人才住房需求研究和规划

(一)根据自贸区各片区人才引进发展战略,科学评估预判人才住房需求,在编制住房发展规划、住房保障规划及年度建设和供应计划时,应当将人才住房作为专项内容予以明确;制定人才住房筹集的年度计划和项目库,科学合理确定筹集数量,避免闲置空置和资源浪费。

二、制定完善人才住房供应机制

(二)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引导各方社会主体主动参与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统筹商品住房、市场租赁住房等社会资源和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住房,逐步建立完善租售并举的人才住房供应机制。

(三)采取货币补贴和实物保障相结合的方式。可采用货币化补贴和用人单位自建、政府新建提供周转房,多主体、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满足各层次人才的安居住房需求。

三、推动人才住房建设和房源筹集

(四)支持在自贸区各片区人才聚集区域、产业园区,采取集中新建、盘活利用闲置建筑改建、购买或长期租赁商品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人才住房。

(五)支持人才集聚的企事业单位建设人才公寓。在符合相关规划前提下,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人才公寓及配套服务设施,通过租赁方式解决本单位人才的阶段性住房需求。按照人才分类标准,合理控制户型、面积,严格配租和退出管理。严禁借人才公寓之名变相福利分房。符合条件的租赁型人才住房可纳入保障性租住房建设管理,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支持政策,其准入、退出的具体条件按当地住房保障政策执行。

(六)新建引进人才住房。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下,鼓励自贸区各片区统筹辖区内引进人才规模、层次和预期引进数量,集中新建一批规模适当、面积不等、环境良好、设施齐全的引进人才住房,以商品房或租赁住房等形式提供给辖区内引进人才居住,有序解决各类引进人才住房需求。

企事业单位在旧址或新选地址上以商品房形式自建引进人才住房,应先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当地财政可按照不低于人才用人单位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净收益和相关规费5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大限度降低建房成本。同一地区出售给引进人才的新建住房,销售价格应与用人单位自建人才住房价格基本持平。

(七)筹集人才周转房。自贸区各片区可通过建设人才周转公寓、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等形式筹集一定数量的人才周转房,以低租金、免租金或租赁券等方式提供给引进人才居住,重点解决引进人才短期性和其他引进人才过渡性住房困难。周转房应根据引进人才层次和急需紧缺程度等情况,明确不同的居住面积标准。

(八)自主选择住房。引进人才可自主选择住房安居方式。选择购买用人单位自建住房和政府新建住房且面积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按核准的成本价格执行;面积超出规定标准范围的,超出部分可按市场价格由购买人自行承担。选择政府提供周转房且面积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房租免收或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面积超出规定标准范围的,超出部分可按认定的市场房租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九)发展共有产权住房。鼓励有条件的自贸区各片区发展共有产权住房,按照限定的住房使用和处分权利,向符合当地标准的人才配售。

四、落实人才住房配套政策

(十)落实引进人才购房、租房同城待遇政策。引进人才在引进单位所在城市购买商品房、租赁住房不受户籍限制,享受同城待遇。

(十一)积极创新土地供应、财政补助等支持政策。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土地审批、货币化购房补贴、项目规划设计和建设等方面提供相关政策优惠。

(十二)落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引进人才在所服务片区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符合缴存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分别放宽至缴存地最高贷款额度的4倍、2倍和1.5倍。贷款发放轮候的城市,优先向引进人才发放贷款。

(十三)采取货币化购房补贴政策。对于未选择用人单位或政府提供住房、在工作地购房且符合认定标准的引进人才,由当地财政和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货币化购房补贴,资助引进人才在工作地自主购买商品住房,鼓励引进人才在广西长期落地安家、创新创业。货币化购房补贴标准要体现一定的购房保障水平,具体补贴标准由各片区根据引进人才层次和急需紧缺程度等情况确定不同等级。购房补贴由人才认定部门同级政府财政和用人单位按一定比例分担。

(十四)选择购买自住住房政策。支持引进人才通过购买商品房、政策性住房等方式解决自住住房问题。认定人才在引进城市购买首套商品房不受户籍和限购政策限制,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购房政策。

⒈ 符合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购房条件的引进人才,可优先纳入本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非还建住房供应范围和本市危旧房改住房非还建住房调剂范围。

⒉ 自贸区各片区可按房改政策规定,将机关、事业、企业等单位未售公有住房优先向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出售。

⒊ 按照限定对象、限定价格、限定面积、限定利润的原则,鼓励各片区将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商品住房优先向引进人才供应。

五、创新人才住房激励政策

(十五)发放安家补贴。鼓励自贸区各片区向购房居住的引进人才提供安家补贴。可依据财政状况,结合人才类型,合理设定补贴种类和补贴标准。支持用人单位对引进人才一次性发放自用住房安家补贴。

(十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用人单位要为人才租房提供便利,鼓励各地向符合当地人才标准且租房居住的人才发放一定数额的住房租房补贴。对持有当地居住证或城镇户籍、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政策、毕业一定年限内在当地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的人才,可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享受住房租赁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由自贸区各片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住房租赁补贴不得与财政列支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同时享受。

六、做好人才住房便捷服务

(十七)自贸区各片区及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引进人才租房补贴、购房补贴发放标准,申领条件等具体细则。

(十八)自贸区各片区及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引进人才周转房管理细则,规范申请(退出)条件、租金标准等。

(十九)充分利用政府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为引进人才租赁住房提供高效、便捷的信息服务。支持专业化、规模化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高品质租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