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组织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大力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城镇老旧小区住宅使用功能,进一步优化完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流程及工作制度,加快我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结合第一次征求意见各单位反馈情况,我厅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关于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通知》(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印送给各市、各单位征求意见,请各市转辖区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并汇总修改意见。请各市、各单位于2021年7月15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反馈至我厅勘察设计管理处,逾期未反馈意见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韦盼兰,0771-2368335;

电子邮箱:gxjstsjc@126.com;

地 址: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12室。

附件:关于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8日

附件

关于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组织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大力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城镇老旧小区住宅使用功能,进一步优化完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流程及工作制度,加快我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现进一步明确加装电梯有关事项如下:

一、明确组织实施机制

(一)明确管理职责。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协调、工作衔接、调研督导,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二)落实地方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组织推进本地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政策制定、指导协调、联合审查、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市县财政、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应急救援、城市管理、城市绿化、退役军人事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协调和指导工作。

项目属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需求情况摸查,建立工作台账,做好宣传发动、服务指导、民意协调等工作。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把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纳入为民办实事工程,建立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亲自抓,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具体抓,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街道(镇)实施、社区协同、居民参与的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合力推进实施。

(三)坚持党建引领、居民自治。建立和完善党建引领城市基层治理长效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引领作用,统筹协调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推进加装电梯工作,打造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推广南宁、柳州市党建引领、居民自治等长效管理经验,由小区基层党组织引领多层次、多渠道、多类型的群众协商,主动了解居民诉求,组织动员居民积极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二、调整业主表决比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表决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申请人应当就加装电梯的意向和具体方案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并征求所在楼幢(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由本楼幢(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书面同意意见。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当拟加装电梯的楼幢(单元)业主表决比例达到上述要求,且相关程序完善、材料齐全时,申请人可按照相关规定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或行政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

(二)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和初步方案公示、批前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受到影响的业主实名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相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加装电梯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权益受损等事宜,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房改房原售房单位、街道办事处、属地人民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等进行协调。

相关当事人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商不成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调解;相关当事人拒绝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或者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所在地人民调解组织、街道办事处、或者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定职权通过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组织调解。对老年人、残疾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居住的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应当加大调解力度,引导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应当对调解、听证情况进行记录,并形成调解结果书面报告。业主之间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在调解期间,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应该积极主动参与,做好政策解答和技术支持等服务工作。

三、扩大政策适用范围

(一)为深化军民融合、推进双拥共建工作,对2018年12月6日以前部队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建筑层数为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九层以下(含九层)的无电梯集资房、经济适用房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军休所)、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居住小区(包括军休干部休养所、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站)等已向个人发放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或者能够提供房屋产权所属单位对房产使用人等有关情况的说明,且房屋产权所属单位及房产使用人同意加装电梯的,适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有关政策。

(二)2018年12月6日以前依法依规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建筑层数为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九层以下(含九层)无电梯的单位自管房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公有)产权住宅,实际为个人所有但未办理个人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若能够提供房屋产权所属单位对房产使用人等有关情况说明,且房屋产权所属单位及房产使用人同意加装电梯的,适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有关政策。

四、进一步简化和规范项目审批流程

(一)简化施工图审查备案程序。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原则上均应使用广西数字化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数字化审图系统)完成施工图审查,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使用数字化审图系统开展施工图审查并取得审查合格报告的项目,各施工图审查机构(或建设单位)不需另行办理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手续,相关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不得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施工图审查备案表或备案证明材料。

(二)简化办理施工许可程序。除电梯设施设备及电梯安装造价外的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加装电梯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加装电梯实施主体应在完成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后,在进场施工前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提交参建各方(业主、设计、施工、监理、电梯企业等)《既有加装电梯工程质量安全承诺书》(模板详见附件)。各参建单位根据承诺事项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除电梯设施设备及电梯安装造价外的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加装电梯工程,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18〕18号)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简化消防验收备案程序。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实行消防备案和抽查制度,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申请表、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施工许可文件(除电梯设施设备及电梯安装造价外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加装电梯项目提交施工告知证明文件)、与消防设计内容有关的竣工图纸、建设单位组织的消防工程查验合格材料,即可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加装电梯项目在施工前应当具备经技术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已经消防备案的加装电梯项目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四)简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加装电梯工程实行竣工备案和抽查制度,建设单位提供经参建相关方签署的竣工验收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合格文件、《既有加装电梯工程质量安全承诺书》(除电梯设施设备及电梯安装造价外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加装电梯项目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除电梯设施设备及电梯安装造价外的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加装电梯项目提交,由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出具),即可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辖区政府确定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对已经竣工验收备案的加装电梯项目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五)规范特种设备检验监督程序。电梯施工单位应当在电梯安装施工前按规定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依法向具有相关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电梯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五、调整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清算方式

为科学合理用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自2021年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当年预拨、次年度清算方式下达。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各地加装电梯项目实际建设完成情况,按照“多退少补”原则对已预拨下达的财政补助资金进行据实清算。

鼓励各市、县(市、区)已完成加装电梯的小区楼栋、单元建立电梯专用维修基金,以确保电梯正常维修、维护。

六、其他事项

(一)实施主体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相应责任。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按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和《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要求做好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移交。加装电梯参与各方的质量安全行为,纳入市场信用管理考核。

(二)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审批、备案、财政补助资金核发拨付、监督管理等工作时应遵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未涉及事项,仍按照原政策文件执行。各市、县(市、区)可在现有政策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制定更为优化、简化、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

附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质量安全承诺书

附件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质量安全承诺书(模板)

(行政主管部门):

现对加装电梯项目建设作出如下承诺:

在该项目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电梯安装、验收、维保等均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现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规定,符合广西及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文件要求。承诺项目实施主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电梯安装企业等参建各方共同承担该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消防、信访等一切法律责任。

实施主体(签字或盖章):勘察单位(盖章):

设计单位(盖章):施工单位(盖章):

监理单位(盖章):电梯安装企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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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再次征求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编号:20211268).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