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11159
为解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投标人围标串标、代理机构监管失位、专家评委管理乏力等问题,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开展,我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发送你们征求意见。请各单位认真研究,于2021年6月30日下午下班前将书面修改意见(PDF盖章扫描版及可编辑电子版)发送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工作邮箱:gxzjtjgc@163.com。
联系人:谢丽;联系电话:0771-226029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24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解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投标人围标串标、代理机构监管失位、专家评委管理乏力等问题,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招标投标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夯实招标人首要责任
(一)加强内部管控。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活动内部约束监督机制,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在制定招标方案、组织招标活动、处理异议和配合处理投诉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招标人正常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二)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依规科学设置投标人拟投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项目管理班子成员的业绩和奖项要求,不得设置超出招标项目本身规模和质量标准的业绩和奖项要求,不得在招标文件编制、组织开评标、委派招标人代表及业主评委等招标投标活动中为特定投标人“量体裁衣”,在开评标活动中不得出现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等行为。合同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因施工工期调整、征迁时序滞后等原因产生的费用调整金额或比例;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工期顺延条款;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相关条款。
(三)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的通知》(桂建函〔2021〕209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行为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桂建管〔2021〕10号)等文件要求,在招标项目实施前,实行廉政提醒,签署廉政承诺书,明确招标人员的廉政具体要求,完成项目招标递交项目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时,要填写《违规插手干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行为登记表》。
二、进一步规范投标行为
(一)规范投标人行为。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或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出租出借资质供他人投标、伪造变造资格或资质证书谋取中标。不得以暴力手段胁迫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胁迫中标人放弃中标,强揽工程。或恶意举报投诉中标人或其他潜在投标人,干扰招标投标正常秩序。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以及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给他人。存在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桂建云”平台。
(二)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建发〔2020〕12号)的要求,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通过规范化考核和诚信评价,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照诚信评价办法,加强对自身的监管,提升管理水平。
(三)规范评标专家行为。评标专家是招标投标活动中重要的参与主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管理,督促评标专家每年在在评标专家管理系统完成不少于5个学时的继续教育课程。协同相关部门加强评标专家准入管理,实行信息互通,使失信人员、有犯罪记录人员不得进入评标专家库。加强对评标专家管理系统的应用,实现“一标一评”管理常态化,对因存在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违反廉洁自律行为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清除出评标专家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通报评标专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三、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
(一)加强招标投标监管队伍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配足配强工程招投标监管队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内部廉政教育管理。要抓好招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监管队伍的思想素质和依法监管的能力。
(二)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每年按不少于50%的比例对招标文件进行核查,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积极畅通线下、线上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对存在串通投标、出借资质或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应依法依规查处,对存在违法违规的个人还应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全面推行电子化招投标和远程异地评标。加强推进力度,于2021年12月底前全面实现电子化招标投标和远程异地评标,实现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桂建云”平台的对接,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业绩、省外企业入桂及投标相关人员执业资格等信息直接从“桂建云”平台自动抓取,实现数据共享。同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采取电子化信息甄别、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对陪标专业户、串通投标团体、同一项目标段一家投标人实际控制多家投标人等问题进行查找,并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四)加强部门联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执纪执法协作机制,加强与公安、司法、纪检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和协作配合,形成查办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的合力,提高案件查办的震慑力。推动实现刑事判决、行政处罚和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以及跨部门、跨地区失信行为信息的共享互认,提升监管水平,落实联合惩戒措施,全方面提高失信和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