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建房〔2021〕10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有关事项的函》的要求,为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前,我厅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二级资质条件,受理企业资质核定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二级资质条件

(一)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二)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房地产开发活动中落实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四)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二、承接范围

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三、申请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一式三份(详见附件1);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复印件;

(三)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等情况说明一份。

四、办理程序

(一)申报。申报企业提交相应材料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核验原件。

(二)受理。由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统一受理,对企业资质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填报内容齐全的予以受理;填报内容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

(三)审批。依据企业资质申报材料,对照资质许可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予以许可;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不予许可。

(四)公告。我厅将通过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http://www.gxcic.net/default.aspx)公示公告专栏发布符合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的企业名单,并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证明。新《规定》实施后,对已出具证明的企业按照新《规定》核发二级资质证书。

五、其他事项

(一)我厅将充分运用信息共享等手段核实企业申报材料和有关人员信息的真实性,严格执行资质标准,优化服务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对发现资质申报弄虚作假的企业作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审批权下放的地区,请参照本通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送至我厅备案。

(三)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函》(建司局函房〔2021〕65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至新《规定》实施之日止,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有效期统一延长至新《规定》实施之日,无需重新申请。

附件: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⒉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明(模板)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19日 

附件1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等 级 申 报 表

企业名称:            

填报时间:            

有 关 说 明

1、本表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新申请资质时领取填报。

2、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如实填写本表,字迹清晰、工整,不得随意涂改、修改。

3、对于填报本表时弄虚作假的企业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企业名称

申报事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

企业类型

法定代表人

详细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注册号

注册资本

企 业 人 员 情 况

企业在册职工总数    人,有职称的专业人员    人

有职称专业人员

职称

专业

高级

中级

初级

建 筑

结 构

财 务

经 济

统 计

其他相关专业

小 计

有关业务负责人情况

类 别

姓名

职 务

学历

专业

职称

工程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企业在册有职称专业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职务

专业

职称

职称证号

备注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房证2021**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明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有关事项的函》有关规定,经审核,********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符合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条件。

特此证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