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建管〔2021〕3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2021年11月8日,百色市右江区滨江半岛二期项目工人宿舍区两栋活动板房发生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400平方米,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为工人在宿舍区给施工工具充电引起;11月22日,南宁市东方智尊堡项目发生火灾事故,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为其4#、5#楼间地下室顶板上堆放的园林回填土填充层使用的约200立方米挤塑板起火燃烧引起并产生大量浓烟,导致4#楼、5#楼9层以下外墙被浓烟熏黑。上述两起火灾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发生在十九届六中全会至自治区第十二届党代会召开期间,影响十分恶劣,充分暴露出部分地区建筑工地消防安全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等问题。为深刻吸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全区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工地(以下简称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建筑工地火灾事故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是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建筑工地参建单位要充分认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冬春季节火灾事故多发的严峻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安委会2021年第四季度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电视电话会议和加强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表大会安全防范、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专题视频会议,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根治欠薪和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深入推进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刻吸取近期建筑工地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思想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防范到位,坚决遏制建筑工地发生火灾事故。

二、落实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各建筑工地参建单位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要求,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安全生产首要责任、施工单位主体责任、监理单位监理责任和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协助责任,切实保障建筑工地消防安全条件,规范临时设施建筑布局,严格施工现场消防管理,提高办公生活区防火要求(建筑工地相关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及消防安全保障条件要求详见附件)。

三、立即开展建筑工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立即组织辖区建筑工地各参建单位对照附件要求,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及时查改各项消防安全隐患,切实落实各项施工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并在建筑工地参建单位自查基础上,将消防安全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重点内容一并检查,在日常开展的监督检查或有关专项检查中邀请有关消防安全方面专家参加。要重点排查整治建筑工地违章动火、违规用电、易燃可燃杂物乱堆乱放、消防车道堵塞、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临时用房耐火等级不达标、无消防水源、无备用水泵、消防设施挪作他用、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以及消火栓泵的数量和消防竖管的数量、管径不足等隐患问题。在开展消防安全隐患监督检查的同时,还要加大“打非治违”力度,严查未办理施工许可即开工建设、无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承揽工程以及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建筑市场违法行为。

四、加强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重点从消除建筑工地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等方面,指导督促辖区建筑工地有针对性地开展施工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切实加强对施工现场一线人员,特别是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和新入场建筑工人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使建筑工地的每一名人员均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紧急疏散路线和自救互救方法,进一步提升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新入场建筑工人未经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的不得进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

五、强化建筑工地消防安全责任追究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问题的执法力度,对于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条件未达到本通知要求、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要立即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对于施工现场活动板房达不到A级燃烧性能的,要一律责令停止使用,限时拆除并清出现场。对于消防安全隐患严重、问题突出和拒不整改的,应采取责令停工整改、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扣减企业诚信分、实施挂牌督办等措施;对拒不停工的,要依法采取停水、停电强制措施,并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及时将有关调查笔录报送我厅,以便实施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有关人员执业资格的行政处罚。对发生建筑施工火灾事故的,除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在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认真做好应急值班值守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掌握本地区建筑工地安全动态,严格执行事故信息报送规定,确保事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凡是所辖区域内建筑工地发生火灾事故并有消防救援机构出动的,无论是否有人员伤亡,均应在收到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逐级电话上报,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节假日期间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同时要强化与本地区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形成应急处置整体合力;督促辖区内各建筑工地完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储备应急物资,充分发挥第一现场应急处置作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22年3月25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报送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联系人:邓焕德;联系电话:0771-2260119;电子邮箱:gxjstjgc@163.com。

附件:建筑工地相关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及消防安全保障

条件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13日

附件

建筑工地相关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及

消防安全保障条件要求

一、建筑工地相关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落实要求

(一)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消防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经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设施和器材。

(二)施工单位要根据建筑工地规模和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重点,建立健全消防管理责任制,按规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项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与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有操作性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方案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加盖单位公章,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加强建筑材料管理,严把进场验收关,落实进场材料、设备报验制度,重点加强对易引起火灾隐患的装修和保温材料及电气产品的进场验收和检查,按规定抽查其防火性能及相关参数;加强对施工现场可能导致火灾等消防安全隐患的风险辨识和排查整治,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建筑工地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并与各分包单位签订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管理内容和责任;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不服从管理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一旦建筑工地发生火灾事故并有消防救援机构出动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于30分钟内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报告。

(三)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方案,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以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消防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的审核检查,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纳入日常安全巡视巡查范围,发现消防隐患应立即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暂停施工并立即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施工的,应立即按规定向负责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四)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单位要结合消防查验等技术服务实施方案,协助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重点做好临时用房、消防设施、消防车道、安全疏散和救援场地的技术指导。

二、建筑工地消防安全保障条件要求

(一)规范临时设施建筑布局

1.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中应标明消防车道、灭火设施、疏散通道等各项消防要素,或者设置施工现场消防总平面布置图。

2.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应独立设置,并保持足够安全距离,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活动板房与外电线路应保持安全距离,不得搭设在外电架空线路下方,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为办公、住宿等临时场所。

3.活动板房层数最多不应超过3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活动板房层数为3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应设置至少2部疏散楼梯,房间疏散门至疏散楼梯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5m;单面布置时疏散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0m,双面布置时疏散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5m。不得采用封闭式外走廊,应确保消防通道、走廊和楼梯的畅通。

4.会议室、活动室等人员密集和荷载较大的房间应设置在底层,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厨房、浴室、变配电房、易燃易爆品仓库等应单层单独设置,不得与宿舍、办公用房组合建造(浴室仅有供水设施的可不受此限制)。

5.活动板房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必须为A级,活动板房的进场、安装、验收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地临时活动板房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13〕94号)要求。

(二)提高办公生活区防火要求

1.办公、生活区应分别设置消防器材集中存放处,配齐灭火器、消防桶、消防锹、消防专用沙等消防设施,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超1000m2时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2.宿舍应每层设置不少于2组×2具灭火器,成组放置于通道明显处,灭火器材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功能完好。宿舍、办公用房门窗禁止安装影响逃生的栅栏等障碍物。工人宿舍区取暖设施应设专人管理,每间宿舍必须单设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等安全装置,严禁明火取暖和电炉、电热毯取暖,严禁乱拉线路、乱接电气,严防火灾和触电事故。

3.空调等电气设备的220V线路应单独设置,并于室外设置专用接线端,做好防雨防潮措施。电气线路应采用铜芯电线或电缆,并用阻燃性PVC管或槽板明敷。每栋活动板房应单独设置用电控制箱。

4.临时建筑物内(生活区食堂除外)禁止使用电热器具和燃气用具,生活区食堂内使用电热器具和燃气用具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用电线路应由专业电工设置,开关、插座、灯具等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5.食堂厨房应使用合格厂家生产的电炊具,禁止使用瓶装液化气、柴油和生物燃油。

6.办公、生活区的临时用房内宜安装简易喷淋系统和可移动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7.办公、生活区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的,应配备符合要求的灭火器,推广使用具有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的智能充电设备。

(三)严格施工现场消防管理

1.脚手架工程、高空作业场所的安全密目网、安全平网,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具有阻燃性能的安全网。原则上不得使用竹笆片、木质脚手板等可燃材料的脚手板。密目式安全立网进场时,应对阻燃性能、耐贯穿性、耐冲击性进行见证抽样检测。

2.施工现场应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履行动火申请、现场查验、签发许可证及旁站监护程序。电(气)焊、切割、电工等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时,施工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现场监督,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必须旁站监理,并在现场配备必要消防安全防护器材。高空焊接动火作业下方需对易燃易爆物进行清理,并应设置接渣盆等措施防止焊渣掉落。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

3.易燃可燃施工材料和危险品必须按照规定集中规范堆放并设置标志牌,堆放处应远离火源。露天存放时,应采用阻燃材料进行全面覆盖。油漆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可燃材料堆放场、动火作业区等重点防火部位,每处配备不少于2个符合要求的灭火器。作业时应采取防火措施,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施工现场易燃可燃材料、危险物品和建筑垃圾以及障碍物等应及时清理,保持有序、规范、整洁、安全、文明的施工现场环境。

4.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并保持通畅,满足消防车通行、停靠和作业要求。在建建筑内应设置标明楼梯间和出入口的临时醒目标志,视情况安装楼梯间和出入口的临时照明。地下室、楼梯间的临时照明设施应采用安全电压,推广使用LED低压灯带或灯具。重点防火部位和在建高层建筑的各个楼层,应在显著位置配备适当数量的手提式灭火器、消防沙袋等消防器材。

5.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并按要求配备备用电源和备用水泵,保持充足的管网压力和流量;推广采用永临结合消防给水系统,不得将临时消防给水作为现场施工用水。根据在建工程施工进度,同步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或设置临时消火栓,配备水枪水带,消防干管设置水泵接合器,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电源应引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消火栓泵的数量以及消防竖管的数量、管径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6.施工现场临电设施的设置应严格落实“三级配电两级保护”、“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等规范要求;施工现场应建立用电管理专项制度,专业电工应持证上岗。施工现场使用的电气线路应具有相应的绝缘强度和机械强度,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

7.原则上施工现场不宜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确需设置的,应严格按照办公、生活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有关规定执行,并与在建工程及材料堆场等保持一定的防火距离,配备适当数量的手提式灭火器、消防沙袋等消防器材。施工现场电动运输车、电动手推车等电动车辆的停放、充电管理应参照电动自行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