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函〔2021〕879号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以及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桂政办发〔2021〕41号)、《关于深入开展打击非法开采运输销售使用海砂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50号)等要求,进一步落实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建主体、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责任,同时进一步打击违规使用海砂行为,健全海砂管理长效机制,督促做好中央第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我区有关问题整改工作,根据自治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等4个文件的通知》(桂市监发〔2021〕19号)部署,在各市自查的基础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定于2021年12月下旬开展全区预拌混凝土质量、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和实验室管理行为暨建设工程违规使用海砂整治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及对象
(一)抽查范围:全区14个设区市已依法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及相关的在建建筑工程项目(重点抽查义务教育和高中学校、“双百双新”、保障性住房、医疗以及养老产业项目)。每市延伸抽查1-2个县(市、区),每个设区市本级抽查2-3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其供货的至少1个在建建筑工程项目,每个县抽查1-2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其供货的至少1个在建建筑工程项目。
(二)重点抽查对象:一是2021年无故不参加全区建设用砂氯离子检验能力验证、未提交验证结果或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其供货的在建建筑工程项目;二是各市核查阶段发现不满足资质要求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其供货的在建建筑工程项目;三是我厅开展的2021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及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抽查工作中,存在混凝土抗压强度推定值不满足设计强度等级情况的在建项目及所对应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四是2020年度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开展生产和试验室行为检查中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企业。
二、抽查内容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41号)、《关于深入开展打击非法开采运输销售使用海砂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50号),以及《广西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桂工信节能〔2017〕866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及违规使用海砂整治工作的通知》(桂建函〔2021〕536号)、《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房建市政工程违规使用海砂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21〕27号)等要求,形成合力,强化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和违规使用海砂专项整治,部署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在建建筑工程参建单位开展自查,以及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抽测检查等工作情况;
(二)受检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生产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执行混凝土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工程实体混凝土质量和海砂氯离子含量;
(三)受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主要人员、计量设备、试验室配备等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情况;
(四)受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内设试验室质量管理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检查企业配合比材料用量和试验数据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代替施工单位制作混凝土试块的违规行为;
(五)受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加强砂石等原材料管控,建立健全有关质量控制制度等情况,特别是进场用砂氯离子含量检验制度是否健全,进场用砂氯离子含量是否符合要求;
(六)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否规范使用《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和检测相关表格》;
(七)了解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息化建设情况。
具体检查表格详见附件1-7。
三、抽查时间及方式
(一)抽查时间:2021年12月下旬,具体出发时间由各检查组另行通知。
(二)抽查方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及有关专家组成4个检查组,每个检查组抽查1-2个设区市,在各市前期部署开展自查和监督检查的基础上,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抽查。具体抽查地区由各检查组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本地区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准备好本地区书面汇报材料(格式参考附件8),于12月25日前分别报送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请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本地区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准备好辖区内《预拌混凝土企业一览表》《在建工程一览表(主体结构2层以上至封顶)》(内容包含工程名称、工程类别、参建五方责任主体名称、施工和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开工日期、结构类型、建筑面积、工程造价、形象进度、混凝土供货单位等)各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报检查组抽取企业和项目时参考。
(三)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知各在建建筑工程、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按照检查表格准备相关资料,并安排管理人员到现场配合抽查组开展工作。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排检测人员,携带混凝土回弹仪(含高强度混凝土回弹仪),配合做好检测(回弹法推定值不合格时,应采用“回弹-取芯法”判定)。
(四)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本地区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各县(市、区),并于12月28日前将本地区迎检联络员名单(详见附件9)分别报送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人:潘长红,联系电话:0771-2260119,电子邮箱:gxzjtjgc@163.com;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联系人:姜江,联系电话:0771-8095271,电子邮箱:shjcc@gxt.gxzf.gov.cn。
附件:⒈受检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基本情况表
⒉ 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检查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⒊ 受检工程项目基本情况表
⒋ 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检查表(建设单位)
⒌ 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检查表(监理单位)
⒍ 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检查表(施工单位)
⒎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核查表
⒏ 书面汇报材料参考格式
⒐ 迎检联络员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12月27日
附件1
受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所在市、县(市、区):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
|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点名称: |
|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点地址: |
|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点生产线条数: |
|
年生产能力(万立方米): |
上一年度实际产量(万立方米): |
2021年以来当地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是否到本企业开展过检查 |
□否 □是,检查时间: 检查内容: |
2021年以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否到本企业开展过检查 |
□否 □是,检查时间: 检查内容: |
抽查组成员签字: 抽查日期:
附件2
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检查表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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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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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资质管理 |
1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具有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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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分站点的设立是否满足资质管理规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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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材料 管理 |
3 |
建立混凝土原材料的采购、使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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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采购合同(协议)以书面形式签订并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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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立混凝土原材料使用台帐,有进场验收记录,质量可追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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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进场原材料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质量检验,并建立逐一对应的检测试验台账(不得使用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不合格的海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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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不得使用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不合格的海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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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试验管理 |
8 |
建立技术文件管理制度,技术标准有效健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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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试验室的环境、面积和仪器设备配备应当与生产能力相匹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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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试模等应进行自核查,核查频次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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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试验工作场所的温湿度等环境条件满足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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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严格按相应的标准和方法开展各项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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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原始记录、试验报告、试件等有唯一性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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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定期对混凝土强度进行数理统计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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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定期对试验人员进行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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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混凝土强度异常或达不到规定要求时,有相应处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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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配合比设计 |
17 |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配制强度及性能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
|||||
18 |
矿物掺合料的掺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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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配合比设计及调整应经技术负责人书面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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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生产管理 |
20 |
建立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和设备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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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保养,填写主要设备使用和维修保养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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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混凝土搅拌系统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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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定期对搅拌系统计量设备进行校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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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生产、试验用计量设备、试模应进行自校,自校频次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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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实际生产的混凝土配合比与向使用单位出具的混凝土配合比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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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生产中原材料计量允许偏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应每台班检查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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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出厂检验 |
27 |
出厂检验的取样频率应符合《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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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混凝土出厂检验包含坍落度、强度等标准要求及合同约定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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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沿海、沿江地区的海砂混凝土,是否进行离子含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氯离子检测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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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留置混凝土试件,并对其进行养护和检验检测;建立留置试件和试验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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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出厂检验试块、试件等应按年度连续编号,并建立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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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运送混凝土时应随车签发预拌混凝土运输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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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及时出具预拌混凝土开盘鉴定资料和预拌混凝土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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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大批量、连续生产的同一配合比混凝土,应提供基本性能试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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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统计 |
符合项基本符合项不符合项 |
抽查组成员签字: 抽查日期:
附件3
受检工程项目基本情况表
工程名称: |
|
工程地址: |
|
施工许可证号: |
|
建筑面积: |
合同造价: |
形象进度: |
结构形式:建筑层数: |
开工日期: |
计划竣工日期: |
建设单位 |
|
单位名称: |
|
项目负责人: |
|
监理单位 |
|
单位名称: |
企业资质: |
总监理工程师: |
执业资格: |
施工单位 |
|
单位名称: |
企业资质: |
项目经理: |
执业资格: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1 |
|
单位名称: |
|
企业资质: |
技术负责人: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2 |
|
单位名称: |
|
企业资质: |
技术负责人: |
抽查组成员签字: 抽查日期:
附件4
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检查表 (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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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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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
不符合 |
|||||
1 |
建设单位未指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或直接采购预拌混凝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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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单位直接或委托监理单位对项目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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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混凝土试件及实体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测 |
|
|
|||
结果 统计 |
符合项不符合项 |
|||||
抽查组成员签字:抽查日期: |
附件5
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检查表
(监理单位)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备注 |
|||
符合 |
不符合 |
|||||
1 |
监理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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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监理单位对总承包单位的试验计划进行审核并监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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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监理单位见证人员对试件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过程进行见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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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监理单位参与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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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沿海、沿江地区,混凝土拌合物是否出具氯离子检测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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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监理单位有完整的混凝土见证取样及送检记录 |
|||||
7 |
监理单位按监理实施细则对混凝土浇筑过程进行旁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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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监理单位按监理实施细则对混凝土的养护进行巡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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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监理单位对混凝土构件拆模条件进行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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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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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监理单位对发现的混凝土质量隐患按照要求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并有相应的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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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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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统计 |
符合项不符合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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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组成员:抽查日期: |
附件6
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检查表
(施工单位)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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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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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总承包单位按规定将预拌混凝土发包给有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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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总承包单位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明确相关技术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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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总承包单位应当编制混凝土施工方案,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审批和技术交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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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建立预拌混凝土进场检验和使用台账,严格执行进场验收见证取样检验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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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沿海、沿江地区,混凝土拌合物是否出具氯离子检测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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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混凝土进场检验和浇筑过程中,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管理人员应到岗履责 |
|||
7 |
施工现场应具备混凝土标准试件制作条件,并应设置标准试件养护室或养护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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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总承包单位依据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制定试件留置方案和试验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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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总承包单位应按相关标准做好标准养护试件及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取样、制作和标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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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试件送检有见证取样委托单和送检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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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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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混凝土在浇筑过程中不存在擅自加水等违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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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混凝土浇筑完毕后,总承包单位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养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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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总承包单位应制定结构实体检验专项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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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有拆模试件及其强度检测报告,拆模强度符合规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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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结构实体混凝土回弹强度检验合格(回弹法推定值不合格时,应采用“回弹-取芯法”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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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现场混凝土结构不存在露筋、蜂窝、孔洞、夹渣、疏松等严重质量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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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符合设计要求,没有低标号混凝土串入高标号混凝土区域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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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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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按规范要求,对混凝土强度进行评定,且评定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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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统计 |
符合项不符合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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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组成员:抽查日期: |
附件7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核查表
企业名称: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存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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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营业执照号 |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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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号 |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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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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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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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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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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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系列 |
建造师/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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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年限 |
社保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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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室 负责人 |
姓名 |
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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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系列 |
上岗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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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混凝土试验年限 |
社保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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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人员 |
姓名 |
身份证 |
职称 |
培训证明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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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身份证 |
职称 |
培训证明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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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身份证 |
职称 |
培训证明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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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身份证 |
职称 |
培训证明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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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身份证 |
职称 |
培训证明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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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身份证 |
职称 |
培训证明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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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社保□全部□部分□没有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存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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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备 |
生产 设备 |
混凝土搅拌设备台,立方米/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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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 设备 |
具有检定/校准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检定/校准合格证书 □有□无, 检定有效期; 校准砝码□有□无,配备数量□满足□不满足; 定期校准□有□无,校准记录□有□无。 |
||
运输 设备 |
混凝土运输车辆,混凝土泵车辆,混凝土输送泵台。购买发票□有□无,租赁合同□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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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设备 |
试验设备配备(设备清单见表1)□配齐□缺少; 试验设备台账和档案□全部□部分□没有; 经法定计量部门检定或校准合格□全部□部分□没有。 |
||
技术标准 |
使用的试验标准、规程、规范等技术资料详见表2, 技术资料必须现行有效□全部□部分□没有 |
受检单位负责人: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8
书面汇报材料
(参考格式)
一、本地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及违规使用海砂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一)前期部署开展自查和监督检查情况
(二)监督抽测情况
(三)氯离子含量检测能力验证情况
(四)信息化管理情况
(五)完善制度建设情况
(六)加强沟通形成监管合力情况
二、主要存在问题和困难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附件9
迎检联络员名单
市
序号 |
姓名 |
单位及职务 |
手机号码 |
备注 |
备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各填报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