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第1号
根据2022年11月16日河南省驻马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撤销河南妙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公告》和《关于撤销河南朗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公告》,河南妙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接收自辽宁金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地基基础壹级资质等11项建筑业企业资质和河南朗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接收自辽宁佳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建筑幕墙工程壹级资质等11项建筑业企业资质被依法撤销。因此,江苏权之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繁升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波保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朗礼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银之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欧彦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通过重组分立形式从河南妙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河南朗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取得的地基基础壹级资质等11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不再具备相应的申报基础和法定条件。
2023年6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上述6家单位公告送达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行政许可事先告知书》(〔2023〕第9号),告知上述6家单位本机关拟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上述6家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在法定期间内,本机关未收到上述6家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7日决定撤销上述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委托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上述6家单位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详见附件),因在相关单位住所未找到上述6家单位且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苏建撤决〔2023〕3、5、7—12、14、15号).docx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