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函设计〔2021〕184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5号)的要求,我厅于2020年11月30日至12月4日组织开展了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市场行为的抽查工作。现将本次抽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查总体情况
本次抽查共随机抽取了全省107项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其中:公共建筑工程54项、居住建筑工程53项),涉及勘察单位64家、设计单位94家、施工图审查机构54家,专家对抽取项目的工程勘察报告质量、建筑结构专业设计质量和施工图审查质量以及相关单位的市场行为进行了检查。
从抽查结果看,总体情况较好,主要反映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勘察报告质量较高。绝大部分抽查项目的勘察报告分层合理,指标与参数齐全,分析评价基本正确,结论建议合理可行。所抽查项目中,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条”)合计5条次,与2019年抽查结果相比,平均每项工程违反强条数下降了37.5%。勘察报告质量较好的勘察单位为:江苏省地质工程勘察院、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立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二是设计质量较好。总体施工图设计质量较好,内容表达清晰,节点构造设计到位,绿色建筑、海绵城市、装配式建筑专篇图纸齐全,设计深度满足规范要求,住宅设计中对于安全防护的把控有所提高。本次抽查的项目,合计违反强条344条次,与2019年抽查结果相比,平均每项工程每专业违反强条数下降了1.83%。建筑和结构设计质量较好的单位为: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锐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苏州江南意造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海颐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中科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三是市场行为不断规范。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基本上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健全,管理严格,从业行为较为规范;人员聘用手续齐全,岗位配置符合有关要求;项目管理规范,资料完整等。市场行为较规范的单位有: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苏州地质工程勘察院、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是施工图审查把关作用明显。审查机构基本能够按照国家规范要求严格把关,引用条文合理,判定准确,工程勘察和建筑、结构设计中绝大部分违反强条的问题都通过施工图审查得到了纠正。施工图审查质量较好的单位有: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中心、苏州市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中心、苏州市吴中区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扬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江阴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本次抽查发现,在勘察设计质量(详见附件1)、市场行为及勘察设计文件的规范性(详见附件5)以及施工图审查质量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勘察设计质量方面
1. 少数项目的勘察报告在原始资料、场地分析评价等方面存在问题,包括:提供的原始资料不完整,基础数据较少或者缺失,数据不可靠;基坑设计参数漏项、漏层或不能满足计算深度要求,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项目未能按规范要求确定地基承载力;未取场地最差地质条件进行波速测试,场地特征周期的取值不符合规范要求,导致场地的分析评价不到位甚至评价错误,如江苏文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完成的天瑞宸勘察项目。
2. 建筑专业在防火、安全防护和绿色建筑设计方面的水平参差不齐。少数公共建筑设计对防火规范的运用还不准确,装修材料的选择、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设置以及建筑的防排烟设计仍存在违反强条的问题,如成都有巢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射阳县某商住楼项目。部分住宅、养老和托幼建筑的安全防护设计不足,对新规范、新标准的跟进不及时,无障碍设计有待加强。一些设计人员对绿色建筑设计概念不清,不能结合工程设计实际准确选用相应指标。
3. 结构专业在荷载取值、抗震构造措施、计算模型参数取值及分析计算等方面问题较多。部分项目钢筋混凝土构件配筋小于计算值或规范要求,如上海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新建320517214801号地块科研用房、办公项目。一些项目的计算模型及参数取值不准确,结构分析计算与施工图设计存在偏差,计算书提供的资料不全。个别项目抗震设防类别划分错误,未依照规范要求加强抗震措施,如苏州新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翻建综合医疗大楼项目。
(二)市场行为及勘察设计文件的规范性方面
1. 少数单位未报市场行为方面的检查材料或报送的检查材料不符合要求。
2. 少数单位或技术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江苏省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无有效工程勘察资质承接勘察业务;二是江苏省鸿洋岩土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中城科泽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涉嫌虚假勘察;三是注册人员庞贵春、何兆文在无有效勘察资质单位从事勘察业务;四是淮安市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高邮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分别使用不具备资格的人员担任民用建筑设计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结构专业负责人等。
3. 部分单位内部质量管理不完善。一是三级校审制度执行不严,部分项目设计图纸的图签栏签字不全或跨专业签字;二是部分设计单位的建筑节能报告书、结构计算书等未加盖施工图出图专用章;三是少数设计单位的建筑或结构专业图纸未盖注册人员执业印章;四是部分项目的工程勘察原始资料无责任人签字或签字不全;五是部分设计人员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不符;六是少数设计人员在图纸上的签字笔迹与劳动合同上的签字笔迹不符等。
(三)施工图审查质量方面
1. 部分审查机构存在漏审和误审问题。本次抽查的项目中,工程勘察共计漏审强条1条,建筑专业共计漏审强条11条、误审强条1条,结构专业共计漏审强条9条。16家机构存在漏审误审现象,其中一类机构6家,二类机构10家。漏审误审强条数2条及以上的机构有:丹阳市安信审图咨询中心、沛县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高邮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兴化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
2. 个别审查机构复审把关不严。审查机构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修改回复意见没有认真复审,对一些整改不到位的项目出具了审查合格证书,如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中心审查的苏地2019-WG-10号地块项目8#楼及地下车库二(含人防)项目。
3. 个别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不规范。一是意见格式不符合要求,一些机构未将绿色建筑设计专项审查意见单独列出,一些机构还在沿用节能专项审查或抗震专项审查意见的分类,一些机构未将违反强条的意见分类逐条列出或未注明违反强条所涉及的规范名称和条文等。二是意见表述不严谨,如违反强条的审查意见使用疑问句或使用“无法确认”、“不详”等用词。三是违反强条的审查意见数量统计不准确,个别项目审查意见中的违反强条数量与表格统计的数量不一致。四是定性不准确,对强条和设计深度的把握不到位,在非违反强条的意见类别中出现违反强条的意见,或将非违反强条的意见列入违反强条类别,如丹阳市安信审图咨询中心审查的天瑞宸项目。
三、处理意见
(一)对于本次抽查中发现的违反强条数较多的勘察设计单位(名单详见附件2、3)以及在勘察设计质量方面被点名批评的勘察设计单位,由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及第七十三条对相关勘察设计单位及勘察设计人员进行处罚,处罚结果请于2021年6月30日前报至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对于本次抽查中发现漏审误审2条强条及以上的丹阳市、沛县、高邮市、兴化市的施工图文件审查机构,由机构所在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理结果请于2021年5月30日前报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对于本次抽查中发现的相关质量问题,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切实认真整改。质量问题的整改工作应在2021年5月30日前完成,整改结果报项目所在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复核。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各有关单位按时完成问题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复核结果填入《2020年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市场行为抽查问题整改情况表》(见附件4),于2021年6月30日前报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对于在市场行为及勘察设计文件规范性方面涉嫌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请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请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处理结果报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对于在市场行为及勘察设计文件规范性方面上报资料不完整的单位,须于2021年5月30日前完成整改;对于未报检查材料的单位或内部质量管理不完善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于2021年5月30日前完成整改,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整改材料审核后报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严抓质量管控。全省各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应结合本次检查反映的问题,举一反三,对正在推进的勘察、设计和审查项目展开全面检查,认真整改存在的各类问题,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包括校、审在内的各环节质量控制,不断提升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本地区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采用季度或半年度等定期的方式,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审图机构有关执行政策法规、规范标准的情况进行随机检查,及时查处各类违规行为并计入机构和人员信用档案。
(三)加大培训力度。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相关从业人员和专家开展技术研讨和深入剖析,交流工作中的技术疑难问题并形成统一意见。设计单位应采用“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组织技术人员参加各类专业培训,切实提高专业人员业务水平,保障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
请各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将整改材料和处理结果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设计处,联系人:毕波,联系电话:025-51868735。
附件:1. 抽查发现的勘察设计质量主要问题
4. 2020年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市场行为抽查问题整改情况表
5. 2020年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及勘察设计文件规范性方面审查意见汇总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