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依据《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第二批省级传统村落已确定(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尽快开展规划编制工作。请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认真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制定保护措施。
二、切实依法依规做好保护。各地要按照《条例》要求,切实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管理工作,统筹整合各级财政资金,落实传统村落保护所需经费。加强传统村落规划建设工作的指导,杜绝违反保护发展规划的建设行为。
三、注重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传统村落是宝贵的自然文化遗产,也是不可再生资源,各地不得随意拆迁撤并传统村落,不得破坏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得任意拆除历史文化遗迹。不断完善传统村落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居住环境和居住条件,加强传统村落与传统建筑的活化利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