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和《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省政府令第217号公布,省政府令第242号修正)等规定,为做好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材料(产品)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落后材料(产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广应用
(一)明确推广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推广应用的新材料(产品)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我省发布的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
2.经过工程应用证明有利于保证建筑工程的结构安全、有利于节约建筑物建造和使用过程中的能源与其他资源消耗、有利于提高建筑物的实用功能、有利于环境保护;
3.具有成熟性、适用性和推广应用价值。
符合我省工程建设实际、并已广泛使用的材料(产品),不再进行推广。
(二)申报流程
1.各申报企业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厅”)提交《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材料(产品)推广申请书》(附件1);
2.省厅将委托第三方对进入我省(已使用或正在使用)的新材料(产品)进行抽检,对抽检符合要求的新材料(产品)组织专家从企业规模、技术标准、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进行评审后开展综合评定;
3.对综合评定符合推广应用要求的新材料(产品),在省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4.经公示无异议,在省厅门户网上进行公告;原则上每半年公告一次。
二、限制(禁止)
(一)限制(禁止)范围及对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材料(产品),应限制(禁止)应用:
1.国家和我省发布的产业政策中限制或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材料(产品);
2.在我省工程建设应用中不满足建筑工程施工与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使用功能、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等要求,且已经有成熟的替代材料(产品);
3.易造成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不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高能耗、高排放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4.易造成建筑施工扬尘或噪声难以管控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易造成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或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落后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5.严重危害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公告限制(禁止)材料(产品),应严格执行,不予受理。
(二)发布流程
1.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收集汇总相关意见、建议,向省厅提交《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材料(产品)限制(禁止)建议表》(附件2),经省厅综合评价后在省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适时发布公告。
2.企业对限制(禁止)材料(产品)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省厅提出。省厅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综合评价。
三、强化过程监管
(一)建立应用台账
凡列入我省推广应用目录的材料(产品),所在企业须建立材料(产品)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应用台账,对所生产的材料(产品)承担法律责任。
(二)强化质量监督
1.建立企业自查评估和主管部门随机抽检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列入推广目录的新材料(产品)企业自公告后每6个月向省厅提交由具备建设行业检测资质和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对“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检测数据存疑或者未按规定提交的,省厅将进行抽检。检测项目(参数)由省厅在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基础上,根据产品特征、产品应用情况及相关规定综合确定并适时调整。
2.省厅定期对列入推广目录的新材料(产品)企业进行抽查,对企业厂区生产情况、项目施工现场等各环节进行综合评估。
3.我省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限制(禁止)材料(产品)目录,不得超范围使用限制类材料(产品),不得使用禁止类材料(产品)。
(三)设立退出机制
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其生产的材料(产品)将从推广目录中退出:
1、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且不满足推广应用条件;
2、材料(产品)质量不合格,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
3、材料(产品)的应用对工程项目产生质量安全隐患;
4、企业生产情况、项目施工现场等各环节抽检评估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形。
四、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罗娜 0791-86211627
余海浪 0791-86258762
附件:1.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材料(产品)推广申请
书
2.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材料(产品)限制(禁
止)建议表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 2日
附件1
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材料
(产品)推广申请书
申 请 方:
产品名称:
填表日期:
填写说明
1. 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或计算机录入,字迹清晰、工整,如无此项目内容时应划斜线表示,若因故无法填写,应注明原因。
2. 申请方、制造商和生产厂原则上应为同一法人单位,单位名称及地址应与营业执照相一致,特殊情况下为不同法人单位时,须提供各自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律关系证据。
3. 产品名称与型号按实际申请填写。
4. 填写附表时如纸张不够,可自行附页。
5. 本申请书填写一份(企业公章复印无效)。若有电子版本,请随书面申请一起提交。
一、申请方 |
|||||
申请方名称: |
|||||
注册地址: 邮编: |
|||||
通讯地址: 邮编: |
|||||
法定代表人: 手机: |
电话(Tel): |
||||
传真(Fax): |
|||||
网址: |
电子信箱(E-mail): |
||||
二、申请的产品情况 |
|||||
商标: (注:若申请产品涉及多个商标,请在备注中与型号规格相对应。) |
|||||
序号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执行标准 |
备注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备注 |
若执行标准为企标,应提供相关标准和备案资料。 |
||||
三、申请类型及状况 |
|||||
□初次 □变更 □复评 选择变更或复评时,请注明: 原产品推广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产品推广有效期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四、随本申请书填写以下附表 |
|||||
1. 基本情况; 2. 质量管理体系与产品一致性状况; 3. 主要生产设备; 4. 检测能力及主要检测仪器设备; 5. 生产工艺流程; 6. 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备案清单; 7. 产品差异说明(适用时)。 |
|||||
五、随本申请书提交的文件资料 |
|||||
1. 初次申请须提交的资料 1)□ 申请人、制造商和生产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2)□ 申请人、制造商和生产厂的委托关系证明(如授权委托书等。当委托方为经销商、进口商时,还应提交经销商与制造商、进口商与制造商签订的合同证明); 3)□ OEM/ODM 的知识产权关系(适用时); 4)□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近三年无重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声明;(如果公司成立不足三年,按公司成立之日起至申请日进行提供); 5)□ 产品工艺流程图; 6)□ 生产厂组织机构图; 7)□ 产品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的型式检验报告(由具备CMA 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一年内有效),每类产品各1份;若采用的是企标,同时提供相关标准。 8)□ 生产厂按GB/T 19001、GB/T 24001、GB/T 23331 和GB/T 45001 分别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证明文件或管理体系文件资料。 2. 扩大产品申请范围时(同一生产厂),需随申请书一并附齐6)、7)、8)。 3. 复评申请时,需核对上个周期提交的材料。如有变动,应重新提交。 |
一 基本情况
申请方/制造商/ 生产厂 |
|||
地址及邮编 |
|||
营业执照编号 |
发证部门 |
||
组织机构代码 |
注册商标 |
||
注册资本(万元) |
建厂时间 |
||
员工数量 |
专职从事产品 质量管理人数 |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合作制企业 □全民所有制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其他: |
||
规模以上企业 |
□是 □否 (规模以上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
||
企业已通过的认证或其他资质情况 |
□质量管理体系 □环境管理体系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CCC认证 □生产许可证(适用时) □国外认证: |
||
工作区分布:□集中 □分散(多地点请分别填写: ) |
注: 如申请方、制造商、生产厂不同时应分别填写。
二 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负责人 |
职 务 |
|||
质量管理部门 |
专职从事产品质量管理人数 |
|||
是否建立起质量体系 |
□已建立(初次发布时间: )□尚未建立 |
|||
采用的质量体系标准 |
||||
质量体系是否已运行 |
□已运行 □开始运行 □未运行 |
|||
组织机构图: 部门职责分配: |
三 主要生产设备
产品生产厂 |
|||||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制造商 |
数量 |
使用场所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16 |
|||||
17 |
|||||
18 |
|||||
19 |
|||||
20 |
注:生产厂或产品类别不同时分别填写。
四 检测能力及主要检测仪器设备
产品生产厂 |
|||||
检测能力概述 |
(请注明可独立完成的检测项目名称) |
||||
检测人员情况 |
(请注明从事检测的人数、检测的工作年限、培训经历和学历) |
||||
主要检测仪器设备 |
|||||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制造商 |
数量 |
检定单位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注:生产厂不同时分别填写;如通过实验室认可,可提供证书和认可范围复印件。
五 生产工艺流程
(适用于类产品)
1.生产工艺流程简图(或附产品实际工艺流程文件)
2.关键工序和特殊工序说明:
六 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备案清单
序号 |
产品名称 |
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名称 |
原材料供应商名称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备注:如有保密需要,则可用供应商X代表原材料供应商名称。但具体的原材料供应商名称需封存在生产厂家。
七 产品差异说明
序号 |
产品类别 |
同类别产品规格型号的差异说明 (尺寸、功能、关键元器件与材料)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附件2
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材料(产品)限制(禁止)建议表
单位:联系电话:
序 号 |
建议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名称 |
建议限制、禁止使用的工程范围 |
国家或其他省市是否限制、禁止 |
建议限制、禁止使用的理由或原因 |
该建筑材料(技术)的标准名称及代号 |
有何国家或本省产业政策依据 |
建议替代的建筑材料(产品) |
建议替代的建筑材料(产品)的标准名称及代号 |
备注 |
1 |
|||||||||
2 |
|||||||||
3 |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