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提升城市管理能力和水平,省厅研究起草了我省城市市容环卫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行政强制指导清单的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予以公示。若有异议,请在2023年11月3日前向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管理处反馈。
邮编:330046
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69号办公区
电话:0791-86222769
公示时间:2023年10月27日—2023年11月3日
附件:1.江西省城市市容环卫从轻处罚指导清单(征求意见稿)
2.江西省城市市容环卫减轻处罚指导清单(征求意见稿)
3.江西省城市市容环卫不予行政强制指导清单(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27日
附件1
江西省城市市容环卫从轻处罚指导清单(征求意见稿)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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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1.违法情节轻微; 2.及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清理、拆除或者其他补救措施,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2 |
对流动摊点的经营者未按规定清扫、收集其产生的废弃物的处罚 |
1.非首违且违法情节轻微;2.立即清扫、收集其产生的废弃物,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七)流动摊点的经营者未按规定清扫、收集其产生的废弃物的,罚款10元至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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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
1.非首违且违法情节轻微;2.及时履行保洁义务,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八)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罚款10元至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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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除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凡在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的处罚 |
1.非首违且违法情节轻微;2.配合管理,立即采取措施减轻因饲养造成的环境卫生污染后果,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除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凡在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10元至50元的罚款。” |
附件2
江西省城市市容环卫减轻处罚指导清单(征求意见稿)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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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城市中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使用或管理者未定期维修、油饰或拆除影响城市市容的处罚 |
1.违法情节轻微; 2.及时采取维修、油饰或拆除等措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十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影响城市市容的,罚款200元至1000元,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第九条:“城市中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的设置,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其使用或管理者应当定期维修、油饰或拆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2 |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和碎玻璃等废弃物的处罚 |
1.非首违且违法情节轻微;2.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和碎玻璃等废弃物的,罚款1元至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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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罚 |
1.非首违且违法情节轻微;2.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五)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罚款2元至10元。” |
附件3
江西省城市市容环卫不予行政强制指导清单(征求意见稿)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
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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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除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在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饲养的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 |
1.主动配合管理,立即采取措施减轻因饲养造成的环境卫生污染后果; 2.承诺限期处理饲养的家禽家畜。 |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除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凡在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10元至50元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