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自贸试验区各片区有关审批机关停止受理审批以下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乙级);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三级、四级、暂定级);
三、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丙级);
四、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丙级、丁级);
五、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三级);
六、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丙级,事务所,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农林工程专业);
七、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仅限自贸试验区各片区)
以上行政许可事项在2021年7月1日前尚未完成审批的,仍按原资质标准审批。在国家公布新的资质标准前,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乙级、二级资质的认定、核定,仍按现行的乙级、二级资质标准审批。
特此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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