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规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和技术性服务事项,我厅对《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纳入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进行了动态调整,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12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
审批层级及 部 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 要件名称 |
备 注 |
1 |
编制抗震试验方案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第九条、第十二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第六条 |
抗震试验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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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风洞试验论证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第九条、第十二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第六条 |
风洞试验论证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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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岩土工程勘察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第九条、第十二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 要点》(建质〔2015〕67号)第六条 |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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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初步设计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第九条、第十二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第六条 |
初步设计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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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结构工程初步设计计算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第九条、第十二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第六条 |
结构工程初步设计计算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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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燃气气质检测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十五条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十三届人大 常委会公告第42号)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公布,建城规〔2019〕2号修改)第六条 |
燃气气质检测报告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纳入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
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
审批层级 及部门 |
技术性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技术性服务提供的要件名称 |
备注 |
1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第六条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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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