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河北省在冀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公共服务局:
  为规范本省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经研究,决定继续实施《河北省在冀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改〔2019〕6号),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该文件将修订后重新发布实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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