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扬尘污染防治水平,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决定开展下半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21年10月中下旬。
二、检查内容
(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职情况
1.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贯彻落实情况。
2.制定并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情况,对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研究分析、安排部署及落实情况。
3.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含消防、危化品、职业病防治、新冠疫情防控、食堂卫生、汛期施工)专项整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项目安全督查员制和项目安全包联制落实情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执法)检查、暗查暗访及处罚情况。
4.双控机制建设推进和落实、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5.《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冀建质安函〔2021〕267号)落实、开展专项检查情况,工作成效等。
6.“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推动、应用及落实情况。
7.市级建筑工地视频监控平台建设运行情况;利用视频监控与PM10空气在线监测手段推进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重污染天气严禁建设施工工程停工“一刀切”开展情况;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监管情况。“退后十”城市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及成效。
(二)各方责任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建设单位安全生产和扬尘污染防治履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编制和备案情况,外围绿化、外管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组织、落实情况等。
2.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含消防、危化品、职业病防治、食堂卫生)履责情况,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转情况,安全生产条件达标情况(含职业病防治、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建立及落实等),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和双控机制建设落实情况;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及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
3.监理单位安全生产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履责以及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理情况等。
(三)施工现场管理情况
1.《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省政府2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及实施细则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贯彻落实情况。
2.对深基坑、模板支撑体系、脚手架、起重设备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等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以及现场消防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排查出的问题隐患建立台账及整改情况。
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包括: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制定及执行情况,施工升降机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及维护保养情况,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和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及持证到岗履职情况,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施工用电、施工机具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危险化学品储存及使用、消防、职业病防治、食堂卫生管理等执行情况,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及“三违”现象整治情况。
4.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文明施工及“双控”机制建设落实情况。
5.施工现场落实《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有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情况,渣土运输车辆防尘措施、工地出入口周边无明显渣土遗撒等落实情况。
三、检查程序
(一)检查组听取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书面汇报,查看有关文件、会议记录、监督档案及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记录。查看各市建筑工地扬尘视频监控平台建设情况及利用平台开展巡查情况(是否建立利用视频监控平台开展巡查的相关工作制度,有无巡查记录,有无问题台账及整改反馈)。
(二)按照“双随机”原则抽查在建工程项目。每个设区市抽查在建工程总量不少于5个。其中,每个市(含定州、辛集市)抽查市区在建工程不少于3个,每个市抽查2个县(市),每个县(市)抽查在建工程项目1-2个。
(三)检查组按照本通知所列检查内容对工程施工现场和施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如实记录于相关检查表格。对施工安全隐患和扬尘污染问题现场采集影像证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并下发有关文书。
(四)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向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受检工程相关单位通报检查情况。
四、有关要求
(一)发现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由检查组填写检查记录表,责令有关责任主体制定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对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由工程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限期整改;同时依据《安全生产法》下发《行政执法建议书》,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需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由检查组现场制作执法检查询问笔录。施工现场整改完毕,经当地建设住房城乡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方可施工,并将复查情况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面存在问题且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情形的,检查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由工程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限期整改;对扬尘污染防治存在严重问题且涉嫌违法违规的,下发《行政执法建议书》,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停工整改,并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三)对于下发《行政执法建议书》需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和下发《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行政执法建议书》的工程项目,取消其参与创建安全文明工地资格。
(四)对于下发《行政执法建议书》的工程项目,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及时调查处理,严格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处罚,按规定时限将调查处理结果(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罚款凭证等证明材料)书面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检查期间,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履行职责,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各项要求,不得安排和参加与检查工作无关的活动。
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联络相关工作事宜,并于2021年10月10日前将联络人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报送我厅。
安全检查联系人:赵建平 电话:0311-87909087
扬尘检查联系人:李江涛 电话:0311-87803847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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