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厅对《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责范围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冀建办函〔2019〕156号)中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和调整,新增8项,调整5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责范围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冀建办函〔2019〕156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责范围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增、调整13项)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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