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唐山步春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21675390Y。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JZ安许证字[2005]001448。
2021年3月24日,华北理工大学附属医院波纹下水管道敷设工程进行下水管道地沟开挖时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唐山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唐山步春建筑有限公司“3·24”坍塌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你单位作为项目施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已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要求。上述事实,以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唐山步春建筑有限公司“3·24”坍塌事故结案的批复》(唐政字〔2021〕46号)及事故调查报告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2021年11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21〕26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责范围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冀建办函〔2019〕156号)第33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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